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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再审“刑讯逼供”案 被告称“领导让我们顶罪”

http://www.0731fdc.com  2002年6月21日   新华网

  声称“领导让我们顶罪”的杭州两民警“刑讯逼供”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6月13日在萧山区法院异地公开重审。

  记者注意到,尽管两民警对检察机关多次指认“做工作”的余杭公安局一位领导,但截至庭审结束,检察机关并没有对这位领导是否有过这一行为有任何涉及。

  这两位民警分别叫张苏敏、沈少华,是原余杭市(现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临平派出所民警,刚参加工作不久。1999年4月28日,两人参与对盗窃犯罪嫌疑人陈江的审讯。第二天上午10时30分左右,陈在第三班民警的讯问过程中突然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陈江因四肢(以双下肢为主)多部位软组织挫伤伴皮下出血而最终死于出血性休克。

  1999年5月5日,张、沈在余杭市公安局有关人员找其谈话时,供述了自己打过被害人陈江膝盖以下小腿正面和足背部位的行为。但在被逮捕两个月后,两人在被隔离状态下开始多次翻供,否认自己有过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称“之所以违心承认,是因为受公安局领导翁某指示所致”。

  该案1999年11月18日由原余杭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张苏敏、沈少华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中,为逼取口供而使用暴力,致使陈江死亡,一审判处张苏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沈少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该案判决生效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去年10月,杭州中院裁定发回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6月13日的法庭上,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沈两人以故意伤害罪向法庭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苏敏、沈少华在审讯陈江时,见陈始终不肯交代他人所检举的一起盗窃案件,张即拿来一根木棍,指着木棍上的血迹对陈进行威胁。由于陈江仍不交代,张就手持木棍断断续续地打陈的下肢共10下。期间,因打击木棍着地断为两段。被告人沈少华用木棍对陈江下肢打了3下。公诉机关认为,张、沈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逼取口供,使用肉刑,以致嫌疑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沈二人在庭上再次否认自己有打过陈江的行为,坚持自己是因为“受了余杭公安局副局长的指使”才作了有罪供述。法庭调查显示,事发当天,临平派出所共安排7位民警分三班对陈江进行审讯,张和沈被安排为第二班,时间是4月29日凌晨1时至5时。他们于4月29日凌晨1时接班,张苏敏先到。二人下班后,第三班接着审讯陈江。

  据张苏敏、沈少华庭上陈述,接班时,第一班一年龄较大的民警曾对他说:“你们这班不要再动陈江了,陈江已经不行了。”后张苏敏便问陈江一些问题,但陈不愿回答。沈少华来后,两人一起审问陈江,陈江回答了一些问题,还有一些问题不回答。张苏敏看到房间里有根比较粗的木棍,上面有血迹,就拿起木棍,指着木棍吓唬陈江,并拿着棍子朝地上猛地一敲,木棍断了。到4时左右,张苏敏觉得实在太困了,就趴在桌子上睡着了。沈少华一个人审了一会儿陈江,没审出什么,5时左右,就送陈江去一楼留置室。

  张、沈当庭还指供了在接班前自己“亲眼目睹”到的其他打陈江的民警。公诉人则向法庭提供了参与审讯被害人的其他民警表白自己没有打过陈江的证词,以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对死者陈江的《法医检验报告》。

  该《报告》记载死者陈江生前所受之伤共达50多处。其中头部13处,身体躯干部位8处,上肢部13处,以上共达34处伤痕。

  被告辩护人之一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华认为,其他民警表白自己的证词并不能证明两被告人曾经殴打过陈江。对《法医检验报告》则特别指出:就算《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那么,被害人陈江头部、躯干部、上肢部等部位共计34处,这累累伤痕又是何人所为?

  公诉人还向法庭出示了审讯被害人时使用的手铐、电缆线等照片以证明两被告人刑讯逼供的行为。而法庭调查证实,张、沈二人接班时,陈江被第一班的民警双手反铐着,将反铐的双手从椅背上穿过,又用电线把反铐的双手和椅子捆绑在一起,头歪在一边。两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行为均已属刑讯逼供的行为,检察机关为何不对这些人绳之以法?

  张、沈在当天庭上依然指认自己先前承认打过陈江是因为受余杭区公安局副局长翁某指使。但记者注意到,直至庭审结束,没有证据表明检察院就此作过调查或核实。

  被告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供了此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有关专家就本案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意见》认为:翁某有“掩盖事实真相,袒护实施刑讯逼供主要嫌疑人的重大嫌疑”。

  在此之前,浙江省法学会也组织部分法学专家对这一案件进行法律论证,专家们也一致认为:“对余杭区公安分局有关领导是否指使、胁迫本案被告人作虚假有罪供述,并包庇真凶,应立案侦查”,并认为如果张、沈检举的事实属实,那么这位局领导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犯罪。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之中。本报记者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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