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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精神赔偿首次列入

http://www.0731fdc.com  2002年6月21日   新闻晨报

  晨报讯 消费者被搜身、被侮辱诽谤,长期以来都得不到相应的精神赔偿,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记者看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被赫然写入修订草案。

  据透露,这一新增条款没有在昨天的讨论中引起常委们的争议。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有很多在消费活动中遭受精神损失的消费者来消协投诉,工作人员虽心存同情,但无力相助,因为条例中根本没有相关的内容。如果这一条最终被确定下来,将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武器。

  除精神赔偿的内容外,修订草案还对近年来百姓消费中日益突出的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记者谢惠仁张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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