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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被宣布无罪当庭释放
2001年12月28日,曾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的天河区检察院终于以“为逞凶报复收买他人故意杀人(未遂)”罪,对归案的区志山、马春辉两人提起公诉。
2002年2月26日,该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开庭后,到庭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众多新闻记者才得知,此案的刑事部分的庭审在前一天就已结束,而受害者及其代理人并未接到任何开庭通知。
对此,记者曾采访过天河区法院有关人士。该院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刑事案的开庭要通知涉及的受害当事人。
法官在答复受害人的质询时解释说,该院决定2002年1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刑事部分,但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答辩状要2002年2月1日才能收到,所以分开审理。蔡智财说,庭审后,他要求他的代理律师去查阅庭审记录,主审法官也不允许。
蔡的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仅仅相隔一天的时间,“当然不是分开审理的法定理由”,他说,由于受害人没有到庭,致使受害人有许多诉讼权利无法行使。
6月28日,天河区法院通知受害人去领判决书,其中刑事部分判决是:区志山、马春辉无罪。
判决书称:“被告人受同案人辜建平的雇请……致使受害人蔡智财轻微伤,其行为属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未发生严重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记者注意到,本案从2002年1月30日刑事部分开庭审理,到最后宣判,中间竟隔了差不多5个月,远远超出了规定1个月的期限。其间,律师曾多次打电话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能下判决书?主审法官的回答是:“这个事情我决定不了,上面正在协调,协调好了有结果了,我们就下判决书。”
蔡智财说,我不知道他们指的“上面”是谁,但是,难道判决书不是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判决,而是上面协调出来的?
7月1日,表示不接受对本案采访的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控申科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院将召开检委会专门研究本案,并“私下透露”说,该院“肯定会就本案向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建议”。 (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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