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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护知假买假--虽是个人观点但绝非空穴来风

http://www.0731fdc.com  2002年7月22日   中华网

  “打假英雄”王海最近又火了一把,同时“火”起来的还有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因是该市消协一名负责人前不久公开表示,凡是出现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量却不能证明直接用于消费、重复购买、知情者购买等三种行为,均可认定是打假行为,可以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但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他的意见被认为是条例草案中的一个内容,舆论由此掀起了一场关于“知假买假不受保护”、“《消法》将立法封杀‘王海’”的讨论。直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介入调查,问题才得到明确澄清,原来“知假买假不受《消法》保护”只是消协某负责人的个人观点,并未写进条例草案。这样看来,媒体据此渲染、炒作,未免有点儿“听风就是雨”的味道。

  不过,我们不能因为“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是一条不实新闻,就可以一笑了之。所谓“空穴来风,不无为因”,一条不实传闻最终闹得满城风雨,绝不能简单归咎于媒体的疏忽。事实上,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王海式的打假行为不受《消法》保护的说法并不新鲜,早在7年前王海在北京依法买假索赔之初,一些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士就提出过类似的论调。他们摆出一副公允正直的面孔,强调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保护,经营者的权益同样需要保护。他们没有明确说出口的意思其实是:与消费者的权益相比,在很多条件下,经营者的权益更需要保护;与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相比,经营者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将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一个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有虚假广告宣传或欺诈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但是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时,总是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大局”出发,几乎从不适用《消法》,业主别说用知假买假的方式专找开发商的“麻烦”,就是平白无故被开发商欺诈得死去活来,他们也很难打赢官司,其知情权、索赔权基本上无从谈起。可见,此次《消法》“不保护知假买假”虽然只是某负责人的个人意见,但却未必仅仅代表他个人的立场,媒体就此穷追不舍,不能算是小题大做。

  同时,媒体的敏感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消费者的敏感。仔细分析前面那名消协负责人的意见,他虽然认为《消法》不应保护知假买假,但却在《消法》之外为知假买假行为推荐了一条寻求法律保护之路(即通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他其实并未主张“封杀王海”,并未将知假买假行为逼上“绝路”。但许多消费者不管这些,他们从一种朴素的“消费者感情”出发,觉得你既然是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既然要经由人大通过出台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你的屁股就应该坚定不移地坐在消费者一边,否则就是“大逆不道”,广大消费者就要“鸣鼓而攻之”。社会心理学的一种解释认为,越弱小的人越脆弱,越脆弱的人越敏感,如果参照这种解释,我们就会不无遗憾地发现,此次消费者针对“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愤”,其实正是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所以,媒体带着消费者将“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揭露得体无完肤,并不表明消费者取得了多大的胜利。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运动要有实质性进展,消费者还必须付出坚持不懈的努力。(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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