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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日前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工作严重失误要引咎辞职
《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责任
《条例》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地厅级以上干部要有大本文化
《条例》中还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条例》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的资格还包括: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等。
选拔干部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据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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