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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市场将建“黑名单”单位个人禁入制度

http://www.0731fdc.com  2002年7月30日   中华网

  沈路涛

  我国音像市场将实施禁入制度,在音像制品经营中因严重违法违规而受到取缔、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个人,自被处罚之日起,10年内禁止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同时建立“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开放。

  纳入这一“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从事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连锁、电子商务经营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被吊销许可证的个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文化部将在中国音像电影网(http://av.ccnt.com.cn)中建立“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实行二级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有关资料按照文化部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上网提交到后台数据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查后再提交上网。

  据了解,这一制度是文化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

  按照这一制度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时,应当首先核查这一数据库。凡被数据库锁定并在禁入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成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或在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不得批准被禁入人员个人从事各类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

  有关人士认为,这一“黑名单”制度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规范音像市场经营秩序,推进音像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走私、盗版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严惩经营走私、盗版等违法音像制品的不法经营者,规范音像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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