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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中陷阱多多

http://www.0731fdc.com  2003年5月30日   精品购物指南

  虽然北京市建委为了规范家庭装修市场,在1999年推出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这个标准的合同文本在规范装饰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也确实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少数装饰公司利用消费者对合同文本不熟悉,在个别条款上钻空子,为消费者设下了“合同陷阱”。

  例如在合同的封面上,装饰公司要注明“资质等级”,有些装饰公司将建委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混为一谈,并利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证书来蒙骗消费者。

  在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一项中,有“委托代理人”一栏。有些装饰公司属挂靠、承包企业,却故意不填写“委托代理人”一栏,也不填写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出现问题后推卸责任。

  另外,在合同中第七条规定:对于装修材料的验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验收并签字认可。材料验收单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等有关内容标注清楚,材料验收时,公司的质检人员应到场并主持验收工作,如由施工队代行验收,公司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另外,验收的材料应与合同中规定的甲乙双方提供的材料相符。在这一条中,有些装饰公司就对消费者购买的装饰材料百般挑剔,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就说是消费者购买的装饰材料有质量问题。

  在装修工程的验收标准方面,合同中规定了两个验收标准,可供消费者选择,一是《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二是《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由于两个标准在宽严尺度上有所不同,有些装饰公司故意不向消费者解释,而直接选择对其有利的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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