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从去年8月1日开始实施。据了解,至今使用此合同的人数至少达10万人,但许多消费者和业内人士对此合同的付款方式、装修报价等提出诸多质疑。
许多消费者对此合同的付款方式、装修报价等提出诸多质疑。
家装合同为谁代言
家住海淀区学院路的耿女士最近不痛快,刚刚买了一套三居室,正为装修犯愁,虽然手上攥着新版的家装合同,可怎么掂量怎么不踏实。耿女士对《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版)的第11条第1款(工程款支付方式)非常不满。合同上写着: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次数分为三次,第一次是开工三日前,按工程款支付比率60%;第二次是工程进度过半时,按工程款支付比率35%;第三次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款支付比率5%。
耿女士忧心忡忡地说,新版合同的付款方式对消费者很不利。首先只有一种付款方式,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其次首次付款比例过大,60%的付款额度,相当于把风险都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了。耿女士在新房装修上最低要花8万元钱,而刚开工的首付款就要4.8万元。也就是说,家装公司什么都还没干,就先把5万元揣进腰包里了。按着这个标准,一家施工企业如果先后签了五六个合同,20多万元的现金一下子就到手了,家装公司拿着钱走人怎么办?都没地儿去要账!再说,合同规定工期到一半就要交总款的95%,完工验活后再交5%的尾款,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按时段交款,如果在交完大部分款后发现问题,再想让施工者退款或补救是非常困难的。
无独有偶,家住朝阳区十里堡的卫先生也对新版家装合同有些失望:新版合同中的参考报价(第1条第7款)规定“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但新版的参考价格尚未出台,因此目前只能依照1999年制定的参考价,可这与现在流行的工艺、做法、材料等都有很大区别,价格也和原来不一样,若让消费者的装修报价参考该价格,一定会引发消费者和装修公司的矛盾。
新版合同给黑公司以可乘之机
某监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就新版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来说,确实欠妥。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应该双方协商,并且消费者应有多种付款方式可以选择,而新版合同只有一种付款方式,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另外,消费者首次付款额度过大,容易让一些实力不强的家装公司钻空子。试想,按照合同规定,一个家装公司开工三天前就能拿到工程款的60%,即使本身资金不足也可运作,这样家装公司空手套白狼的机会就较多;还有一种不利的情况,就是消费者在装修时为绕开付首款,容易主动去找一些没有资质的“地下”装修公司或其他不规范的家装公司,反而给一些不正规的家装公司提供了机会,对整个家装行业发展不利。
他指出,目前消费者比较可行的付款办法是委托顾问公司为业主的装饰工程款进行托管,并根据工程进度,按3331制付款,即材料进场验收合格支付30%、中期验收合格支付30%、具备初验条件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洁结束,撤场后一周内支付10%,每次付款都要经过业主和监理人员的签字方可支付。在工程结束后的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施工单位都要进行电话回访,临近保修结束前一个月,施工单位还要登门回访,对工程在两年内出现的问题进行修复和整体的复查。
合同并非强制执行
那么,有关主管部门会怎么看待这些说法呢?北京市装饰协会秘书长崔世海说,新版家装合同就是以规范家装行业、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的,但合同不是强制执行的,只是希望家装公司、消费者按着格式合同来签。
就首次付款高达60%、消费者不放心的问题,崔世海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消费者一定要找正规的家装公司,找那些在大市场里的有资质的、诚信较好的公司。如果消费者找一些不正规公司,肯定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报价问题,崔世海强调那是参考价,是为消费者着想,给消费者一个价格基础,以免家装公司漫天要价。消费者可在这个价格基础上同装饰公司讨价还价,他也建议消费者在装修前与装饰公司协调好,可以参考一些正规家装市场做的市场内部参考价。
崔世海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前,一定要把合同好好看看,阅读清楚以后再签,不要让自己吃亏。
相关部门是否该分担风险
一位资深房地产律师向记者坦言,现在的格式合同,大多数都没有消费者的份儿,不能真正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像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这些格式合同感觉上总是在为强势群体说话。
关于付款方式一项,他认为,既然本合同由相关部门制定,就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一定的消费风险,一旦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相关部门也要承担责任,比如消费者可以找家装协会。该合同版本既然是示范性的,在合同中就应该有所提示,或者体现出来,否则容易误解为是强制执行,也容易使家装公司在执行过程将合同变成强制性的。
任何一种新制度的推出都不可能是无懈可击的,但在与人们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配套规定上,是否应该再完善些,再严密些,而不应只用一些告诫大家要注意之类的话搪塞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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