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买了一套家具使用不到3个月的时间竟然出现霉斑,于是她就打电话到厂家要求换货,厂家认为是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拒绝换货。马女士无奈之下向雨花台消协寻求帮助,要求该厂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经工商部门了解,马女士三个月前在某家具港购买了一套家具,包括有大橱、床头柜、席梦丝。7月初家具开始发霉。马女士起初没怎么在意,就把霉斑擦去了。谁知道过了三天霉斑又起来了,马女士便把这些霉斑擦去,并用电扇对着家具把发霉的部分吹干。但是少则三天,多则一周这些家具就又有霉斑,擦了又起。马女士认为这应该是家具的质量问题,便向该家具港投诉,要求更换沙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质量保证条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厂家出厂的家具没有经过烘干程序,厂家应当承担家具因此发霉的责任。
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方退还消费者购货款5500元,家具做退货处理,赔偿消费者800元现金,并赠送价值400元床垫一张。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