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房产新闻 > 潇湘地产 > 正文
新闻搜索:


租房违约条款是否合理

 
http://www.0731fdc.com  2008年10月29日   长沙晚报  

     市民张先生来电询问:我在市区租了一间房子,并且交了半年的房租。由于近期工作变动,我想找一间离公司比较近的房屋,所以只住了两个月就想解除合同。但房东表示,租房合同上已写明,如果中途违约,则不退任何预付房租及押金,因此不能退还房款。我想问房东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如果不是因为房子存在居住危险而退房的,且租赁双方签定有租房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张先生觉得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高于解除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更多精彩资讯尽在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 4662664 打印页面】 【推荐给朋友】【关闭窗口
  ·麓山景区违章建房被拆除 (2008-10-29)
·长沙住房置业担保昨正式启动 低收入购房者可办贷款 (2008-10-29)
·“金11银12”呼之欲出——长沙楼市调查系列报道之二 (2008-10-29)
·长沙地产盯上节能“土成果” (2008-10-29)
·长沙出台楼市新政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40万 (2008-10-29)
·湖南地产评估机构信用十强出炉 (2008-10-28)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