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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土地调查条例》官员懈怠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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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土地调查条例》官员懈怠将受处罚

http://www.0731fdc.com  2008年2月15日   中国经济网

  今后,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或者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限期整改仍未达标,将依法受到处分;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没有按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将最高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是记者昨日从国务院新颁布的《土地调查条例》中获悉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务院制定了《土地调查条例》,并于昨日公开发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强调,针对土地调查所涉及的有关领导、调查人员以及接受调查单位及个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

  该负责人表示,土地调查是为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了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以及合理使用、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是土地调查工作最基本的保证。

  据悉,我国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于1984年5月开始一直到1997年年底结束,近年来,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本次《土地调查条例》的适时出台,为确保新一轮全国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以及相关数据的准确、真实性,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根据《条例》规定,土地调查将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土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及变化情况以及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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