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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玉”活动火热推出 老业主补差又在忽悠?

http://www.0731fdc.com  2008年3月27日   市场报

    律师:

    双方自愿购房 业主索赔无凭

    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茂荣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购房交易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开发商不存在欺诈和违约行为,合同上也没写明“降价需补偿”的话,业主就没有依据向开发商索赔。如果提起诉讼,胜诉几率也非常小。

    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庄清忠律师认为,既然购房人购买的是“商品房”,就存在着商业风险。在降价补偿问题上,如果开发商愿意补偿,属于企业自愿行为;如果开发商不补偿业主,是商业规则问题,也不违反任何的法律规定。

    开发商:

    慎重制定价格策略

    百仕达地产董事、副总经理罗雷则认为,作为开发商,定价要根据对市场的综合评估来整体考虑,对将会发生的情况都应有所预期。如何把握,还取决于开发商各自的态度。

    中介:

    买房也有风险

    深圳中原地产深港中心研究中心总监张伟表示,虽然开发商并没有义务要给出补偿,但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业主一些安慰,也是体现开发商关怀客户的做法,但这种做法不应成为行业规范。

    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表示,“这件事也应给大家敲个警钟,买房子不是光挣不赔的。”

    居民:

    要赔偿纯属无理取闹

    买房也是一种投资,有风险,有涨就有跌。买股票赔了,你没怨。买了服装后商场也会打折,你也没说什么。为什么买房子价钱跌了就要赔偿?房价涨的时候也没见你给开发商分红包。所谓的维权,在法律上纯粹是无理取闹。即使出现了个例,也是开发商为了避免造成更坏的影响,而不是业主真的有什么道理。(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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