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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楼盘延期交房拒绝赔偿 说是冰灾惹的祸

 
http://www.0731fdc.com  2008年7月30日   长沙房地产联合网  

  “凭什么让我们赔偿?这是天灾!”

    “房子已经具备了交房条件,业主不愿收房是他们的问题。”

    “送业主3个月物业费不是赔偿,是补偿。”

    7月25日上午,记者跟随长沙桂花路左家塘派出所附近某楼盘的业主们再次为延期6个月之久交房的问题找到开发商时,其工程部负责人作出了如是解释。

延期交房竟达6个月

    2008年1月28日,对该楼盘的业主们来说本来应该是值得高兴的一天,因为按照与开发商签定的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这一天正是交房日期。但业主们等来的不是房间钥匙,而是收房时间改到2008年6月30日的“通知”,并且这一改竟是半年!

    让人费解的是,虽然开发商推迟交房时间将近半年,但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2008年1月28日之前就其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并且开发商也没有将新的交房日期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给业主发送入住通知书,开发商仅在6月27日的潇湘晨报广告栏里发了一则通知:通告各业主6月30日至7月30日为收房日期,逾期则算自动收房。

    “这则通知混在一堆的广告信息里,找都要找半天,谁会留意这里还有他们所谓的‘通知’。”一位业主拿着当天的报纸指给记者看,“到现在还有很多业主不知道开发商发了有关的入住通知。”

交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

    “如果仅仅是交房延期也就罢了,房子有很多如裂缝之类的质量问题。”购买了7楼一套房子的业主拿着验房报告告诉记者,验房时发现合同中规定的2.8米的层高,结果只有2.6米左右;供水压力严重不足,而且部分房屋严重漏水;40%的绿化承诺,连5%都不到;最基本的小区大门都没有改造完成,还是之前施工时用的铁皮大门,也没有生活休闲的设施,而且合同中规定的安装煤气管道没有预埋,这样的房子让我们以后怎么住?

     收房当天四十多户业主没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到开发商通知的6月30日收房日当天,四十多户一次性付款的业主竟然还没有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主管单位市房产局也查不到这部份业主的备案信息。直到7月1日,这几十户业主的合同才被开发商的工作人员送去市房产局申请备案,此时距业主交完房款,签定合同时间已长达10个月之久。

理由是过去已久的冰雪灾害

    “2008年初南方冰雪灾害,造成了原先安装的一些管道破裂,所以煤气管道没有预埋,工程总体施工进度有所延误致使延期交房,这是天灾谁都无法抗拒的。”开发商工程部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说,“房子已经具备了交房条件,业主不愿收房是他们的问题。”

    记者就这一说法求证业主时却得知,交房时开发商拒绝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交房文件。而按照有关规定,项目未通过综合验收,则不具备交房条件。对此,该负责人无法解释,并大声向记者吼道,“凭什么让我们赔偿?这是天灾!”

    一位业主听了开发商的“解释”大发脾气:“冰雪灾害是2008年1月25日开始的,而我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1月28日,三天时间造成的影响怎么可能导致延期交房长达6个月之久,并且开发商不能提供任何天灾造成工程延期的相关证明文件。”

送3个月物业费只是补偿,不非赔偿

    “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接到业主的投诉,我们会在一个星期内解决。”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延期交房公司已经作出了送业主3个月物业管理费作为补偿,而且后期还会出台一些补偿政策,不过赔偿是不可能的。”

       而据有关业主介绍,部分业主验房时发现阳台、厕所没有地漏等问题,填写保修单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过了几个星期了,仍然没动静,开发商当时称整改在收房之后进行,但收房之后开发商并没有履行之前进行整改的承诺。”已经收了房的一位业主懊恼地说。

    “这半年里我们无数次找开发商协调,(开发商)不是闭门不见,就是以雪灾冰灾为理由塞搪,根本就不正确对待问题。”一位业主生气地告诉记者,现在想退房开发商也不给一个正面回复,只是一直在拖延时间。

    记者手记:

    怎一个天灾了得!

    冰雪灾害固然对工程进度会造成一些影响,但何至于长达半年之久?又如何出现诸多质量问题?为何1月28日到6月30日长达5个月的时间内,从未主动联系过任何一个业主,也未告知交房时间和延期交房的原由,更无任何致歉?

    本来交房晚了也没关系,善良的业主们也没什么特别的要求,你按要求整改,跟业主们说声“对不起”,严格按照合同理赔不就行了,业主们多会通情达理欢天喜地乔迁新居,大家以后还是你好我也好,相安无事。

    如此严重违约竟然只给业主们三个月物业费的“补偿”还不是赔偿!既然不觉得自己违约,为何要送三个月物业管理费?说什么房子已经具备了交房条件,业主不愿收房是他们的问题。如此苍白的理由如何说的过去!

    如果仅仅一个“补偿”就可以解决你延期交房如此之久的违约行为,那合同的法律效力何在?广大业主的权益何在?你开发商的信誉又何在?

    其实世上有很多路,走错了路就绝了!逃避、拖延始终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除了按合同办事你难道还有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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