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6类情形不得上市交易
昨日,记者从市房产局获悉,《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将从2013年元旦起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新规,明年元旦起,市民如果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将可以和普通商品房一样,用来上市交易。
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十四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收费标准、相关部门职责等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办法》明确经适房上市交易类型包括买卖、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对于经适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办法》规定,一是必须自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二是明确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房屋已被依法没收、查封的;已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产权有争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不能上市交易。”
工作人员介绍,这些规定,可以从制度上有效防止骗购、骗保、谋利的现象发生。
需按楼面地价的35%缴纳相关价款
由于经适房在初始销售时,价格比普通商品房要低很多,如果上市交易,买卖差价较大,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为此,《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土地收益款按楼面地价的3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为楼面地价标准)。”工作人员介绍。
另外,办法还规定,经适房在上市交易时,政府可优先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购房人不上市交易,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
土地收益款在办理上市交易手续时,统一由市国土局代收至市财政。
特殊情况不满5年也可转移产权
但经适房性质不变
考虑到实际执行,《办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做了相应的规范。
《办法》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办法》还规定,如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但因离婚、继承等原因确需转移房屋产权的,由房屋接受方持相关证明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另外,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相关法律文件,可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新规背景
我市近万家庭购经适房满5年
很多有着急切的换房需求
“终于快盼来了上市交易细则。”昨日,荷塘区一位阳先生向记者介绍,由于经济紧张,他一家四口在2005年选房时,只购买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现在家庭收入水平较之前有所提高,“而且我一家人现在工作都在河西,来回交通成本比较高,早就想把现在的房子卖了,换套好一点的。”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已经审批建设150多个经济适用房项目,15000多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了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我们做过调查,这些人当中,有近万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房产局工作人员介绍,很多家庭出于改善住房条件等目的,强烈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一些像阳先生这样当初购买经适房的市民,现在因为有了资金积累或者工作调动、孩子上学、交通不便等原因,有着急切的换房需求,却迟迟换不了房,方案出台后都可以解决。”
□新规链接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一)购房人持相关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二)市房产管理局对购房人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核发《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房屋所有权人。
(三)购房人凭《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书》及相关手续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受让人至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四)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手续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购房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购房人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上市交易准入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交易行为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抵押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交易行为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