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土地流转成为关注度极高的话题。从今年1月7日起,本报每周二刊出的读者来信版连续推出8期"关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系列报道(版样见下图),对相关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引起广泛共鸣,社会反响热烈。
土地流转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新事物。为了让广大读者对此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2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接受本报专访,围绕土地流转相关问题和焦点话题进行深入解读。今天本版刊登部分访谈内容,作为我们"关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系列报道的总结。此次访谈更多精彩内容,敬请留意人民网同步推出的电视嘉宾访谈节目《专家"解码"农村土地流转》。
"新土改","新"在何处?
记者:今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这是2004年以来围绕"三农"问题出台的第十个中央1号文件,其中有关"新土改"的部分内容引起广泛关注。与以往进行的土地改革相比,这次土改"新"在何处,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王小映:之所以说新,是因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开启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今年中央1号文件在很多地方重申了《决定》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改革已经走过了30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就农村而言,主要改革农用地使用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第一大方面。
第二大方面是在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我们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建立城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房地产市场。
但是,30多年来的改革并没有解决我们土地制度存在的所有问题,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开启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主要针对过去没有改革或者改革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的地方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改革。它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农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征地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改革完善。
流转"主体"应该是谁?
记者: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但全国各地很多读者来信反映,一些地方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强行流转农村土地的行为,尤其作为集体土地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大量存在。在您看来,判断是否强制流转的依据是什么?怎样才能让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流转"三原则"落到实处?
王小映:《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的主体、形式等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承包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集体。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土地流转要以农民为主体,让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承包地,而不是由集体去流转承包地。
怎么判断是不是强制流转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农民流转土地是不是自愿的,是不是自主作出这样的决定。比如说在选择是不是流转承包地,以什么样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在什么时间点上流转承包地,包括签订流转合同、谈判租金等过程中,农民是不是作为一个主体在发挥作用。
也有些农民觉得自己流转土地很麻烦,于是把自己的承包地归集起来,统一交给村委会或者一个中介机构,统一委托它去流转,这是可以的。但这也需要农民自愿,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必须保证农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很简单,能够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而不是村委会的,也不是哪个中介机构的。所以,一定要保证让农民作为流转主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流转土地的决定,这一点很重要。
怎么去落实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流转"三原则"呢?最为关键的是,政府、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把自己的角色搞清楚,尤其是政府和村委会。政府应当是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者,要保证这个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村委会也要搞清楚自己不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民才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即使农民将土地委托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和代为流转,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只是一个托管人或中介,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在土地流转中,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做的是提供一些服务,比如说沟通信息、撮合交易、托管等。不能自作主张、不顾农民意愿地流转农民的土地,尤其是不能强迫农民把土地交回来再去流转,不能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违背农民意愿的方式把土地流转出去。比如现实中就存在,农民委托管理的土地托管期已到,但是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却将托管的土地超期流转出去了,这样的事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