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银行、政府的态度较为一致,有交集,目前法律也明确允许,应该积极推行。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心理上可以接受,但一般不会主动去做;银行由于目前的风险等原因,并不愿意去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积极的意愿。同时,政府对此也是顾虑重重。因此,呼吁允许此类抵押贷款可能并不被当事人“买账”。对于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有意愿,银行也有意愿,但动力不足,政府的态度也较为积极,需要大家一起坐下来商量,共同努力。
五是区分抵押贷款与抵押反担保贷款。一般说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户(或第三人)将土地经营权直接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而土地经营权抵押反担保贷款则是农民在获得第三人的保证担保进行贷款后,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反担保品抵押给第三人。这二者对农民来说,都一样,因为还不起款的话,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就要被处置了;对于银行来说,则完全不一样,银行看来,后者仍然属于信用担保贷款,只是多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反担保而已。也就是,前者与后者的抵押权人不同,一旦农民无法按时还贷,前者是银行处置,后者则是银行直接向第三人要,而不会直接处置抵押物。操作中,二者应都可以实践,但必须将二者区分对待,并向抵押人说清楚。
六是进一步做实农村土地产权界定等基础性工作。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土地相关产权明确、清晰为基础。否则,容易发生纠纷。一方面,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工作,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治诺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使其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发育流转市场,为包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奠定坚实基础。
七是处理好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与小额信用贷款、农民合作金融等的关系。农村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并不冲突,不能厚此薄彼,更不是谁取代谁,而是要齐头并进。当然,从国际经验来看,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无到有建立起以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支撑)为主体、商业金融为补充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要求,积极支持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解决“小农”贷款需求。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积极设计更为科学、严密的制度,特别是风险防控机制,不能因噎废食、半途而废。
总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既要允许理论自由探讨,又要允许实践试验创新;既要大刀阔斧,又要循序渐进。最终,农民可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也可通过信用担保等其他途径贷款,无论大农还是小农都可以贷到自己所需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