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已签署《长沙市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盘活存量房合作协议(试行)》(以下简称“《协议》”)的业主,在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业主可向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经试点企业核实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业主可解除《协议》并取消“长租委托”标记。具体情形如下:
一、适用情形
(一)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期满3年;
(二)业主未通过盘活存量房使用购房指标及贷款优惠;
(三)盘活存量房源进行上市交易,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四)盘活存量房源属于业主唯一自住房屋。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业主前往试点企业线下填写申请单进行登记。
第二步: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注:所有证件均携带原件用于核查,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1.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期满3年(1)产权人身份证(含共有人);(2)住房租赁合同(涵盖电子版及纸质版)。
2.业主未通过盘活存量房使用购房指标及贷款优惠(1)产权人身份证(含共有人);(2)未使用购房指标、未使用贷款优惠等相关佐证材料。注:需依据网签资格审核结论、网签合同、全额购买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未享受贷款优惠证明。
3.盘活存量房源进行上市交易,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1)产权人身份证(含共有人);(2)房屋坐落于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芙蓉区、岳麓区的业主提供买、卖双方已在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网签合同;房屋坐落于长沙县、望城区的业主,则仅需提供上述第一点所列的证件。注:增加或减少共有人、夫妻离婚过户、继承、赠与等情形的非不动产交易业务在完成过户后,不动产系统中仍将保留“租赁住房”标识。已通过不动产买卖交易业务办理完成上市交易的业主,在申请取消时需提供新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备案合同。
4.盘活存量房源属于业主唯一自住房屋(1)产权人身份证(含共有人);(2)产权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六区(一县)无房证明。
第三步:试点企业审核相关佐证资料 试点企业受理资料后,若符合规定条件,将进入下一步处理程序;若不符合条件,则将予以退回并通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