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务新闻 > 公告 > 正文

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禁止核准餐饮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长工商通知〔2018〕41号

2018年10月29日16:10:54 市工商局

[提要]按照2018年长沙市蓝天保卫战三季度讲评暨特护期污染防治工作动员会议精神,遵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现将我市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分局、区县(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按照2018年长沙市蓝天保卫战三季度讲评暨特护期污染防治工作动员会议精神,遵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现将我市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事主体设立时,住所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的,禁止核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商事主体变更经营范围时,住所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的,禁止核准新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

    三、涉及上述商事主体设立或变更经营范围,房屋提供者(出租者)不得为无照经营餐饮单位提供经营场所。

    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可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类的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含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酒吧服务、其他饮料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业(含小吃服务),其他未列明餐饮业。

    特此通知。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7日

重要提示:本页面内容,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广告服务性信息。页面所载内容不代表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仅供用户参考和借鉴,最终以开发商实际公示为准。商品房预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用户在购房时需慎重查验开发商的证件信息。本页面所提到房屋面积如无特别标示,均指建筑面积。

相关资讯
查看更多留言新闻评论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 资讯搜索
  • 专题搜索
  • 访谈搜索
热点资讯
查看更多>
  • 今日
  • 本周
  • 本月
楼市排行
最新开盘查看更多>>
独家专题查看更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