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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建设部公布《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按照该《条例》,业主需负担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部分费用,但是否实施改造应当依法由业主决定。
建筑节能不仅对新建建筑提出要求,也包括对既有建筑的改造,《条例》规定各地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将作为改造重点,居住建筑是否实施改造则应当依法由业主决定。
费用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国家、地方、业主共同负担。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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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解决资金难题
面对节能资金筹措困难,《条例》不仅明确了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承担者,同时也试图通过金融支持来解决这一问题。
《条例》规定,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税收优惠为建筑节能找回利益链条
虽然从8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实行建筑节能,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去年建筑节能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也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但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开发商的态度却不温不火,甚至于出现了从设计到施工走样的阴阳图,有人说,建筑节能缺少利益链条。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撰文认为,鼓励建筑节能应实行税收优惠。
对此,《条例》中首次作出了对节能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明确规定,希望能为建筑节能找回利益链条,鼓励更多的开发商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条例》称,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同时还重申了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关于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节能改造的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此次建设部公示的《条例》,不仅涵盖了此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内容,还向中央级27个部委以及各地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这是建设部首次专门针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公开立法,一场系统化的建筑节能行动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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