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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将减少限制,手续也更加简单,从今天开始实施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将为公民出国旅游提供更多的方便。
强化旅游者知情权
据悉,《办法》取消了出国旅游的《审核证明》;《办法》还取消了团队《名单表》的地域限制,旅游者可以在户口地之外的地区参团旅游。同时,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说,《办法》将从四方面强化对出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强化了对旅游者知情权的保护。组团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必须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二是强化了对旅游者经济利益的保护。《办法》要求经营者不能低于成本报价、不能诱导购物、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为此,《办法》要求组团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同时要求组团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接待合同,并对主要内容作了强制性要求。 三是强化了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组团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保护旅游者的精神、身体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除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之外,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旅行社不能推脱责任
为方便旅游者,出国旅游护照管理已经简化了手续,《办法》与此相适应进行了调整。《办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今后,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旅行社不能再以各种理由随意推脱对旅行者的责任,从而明确了旅行社的责任。
《办法》明确了组团社和旅游者的基本市场关系。组团社必须对与之签约的旅游者负相关责任,由此,对由于代理收客、转团、买团等延伸经营中出现的经济纠纷、民事责任纠纷将由合同双方解决。
另外,《办法》还特别明确了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要求组团社与接待社以合同形式保证旅游者利益,因接待社违约侵害旅游者利益的,组团社要承担相应后果。
对于组团社与领队之间的关系,《办法》规定,在合同规定和执行的范围内,领队代表组团社,出现的违规违约问题,组团社和领队个人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最后,《办法》对这些责任关系的明确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市场主体归位、权责一致的原则,将促使组团社在出国旅游活动中更加注重保护旅游者权益,有利于组团社形成依法经营的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据悉,国家旅游局还根据《办法》扩大组团社、取消代办点、组团社之间互为代理,使出国旅游形成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大、中型城市和出国旅游居民集中的地区。这些举措将使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更加便利。本报综合新华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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