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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出台文件要求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http://www.0731fdc.com  2004年11月12日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对四种情况将继续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时,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按违法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供地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意见》明确,对违法下放审批权、年度计划指标用完、年底前未足额偿还农民征地补偿费、现有基本农田未落实到地块的,将继续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各省(区、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区、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为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规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时,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按违法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

  《意见》强调,要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个成片开发项目中包括多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在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时应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政策分别供地。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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