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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实施
本刊综述 在本轮房地产宏观调控中,又一项把紧土地闸门的政策走进公众视野。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称,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国土资源部被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向全国派驻9个正局级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这些督察局主要负责监督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土地执法情况;以及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等。
强化中央对地方土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统计的统计显示,1999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0多万件,涉及土地面积500多万亩。而今年通过对2004年9月以来的用地进行检查发现,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这些土地违法现象中,政府主导是它们的共性,土地违法的屡禁不止,根源还是在于地方政府的用地冲动。
尽管国家土地督察局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把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制度化了。由于权力进一步收归中央,这将对地方政府有很大的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紧盯土地审批,严控地方批地冲动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今后,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需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监察局。
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将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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