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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如皋市委书记陈惠娟:参照城镇职工对失地农民实行保障
在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需要征用大量的土地,用于公路、铁路、码头、水利工程的修筑以及工矿企业的兴、扩建等,这就造成一部分农民必须离开自己赖以生存、居住的土地而另谋出路。由于生产、生存技能单一,失地农民另谋出路困难重重。为妥善化解这一矛盾,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打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全国人大代表、如皋市委书记陈惠娟建议,对失地农民应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社会保障。
陈惠娟认为,首先要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渠道,并实行资金的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一是国土部门向征地单位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其标准可根据当地社会保障水平和土地的供给情况自主确定,且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适时、适地提高;二是国家可通过立法的形式,向征地单位征收土地使用增值税,生产、经营型企业征地的按其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益性征地的按征地投入的一定比例由投资主体缴纳;三是财政部门按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后实际必须缴纳的保障资金的一定比例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其次,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层次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办法。一是对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下的失地农民,将征地单位所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结算给失地农民;二是对年满18周岁,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5个险种的社会保险,失地农民应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不同比例分别纳入5个险种,抵算参保后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参保的失地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其中,对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财政补助比例为20%,其余人员为50%),以确保失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时享受对应的退休养老待遇;三是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失地农民,其应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抵算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年限和标准计算,差额部分在土地使用增值税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以确保到龄的失地农民及时、足额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再次,要加强政策扶持,提高失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确保失地农民就业有一定的资金保障。一是可将其视同城镇失业职工,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让失地农民也享受失业职工所享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二是可将小额担保贷款与自主创业相结合,对有创业愿望的失地农民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为其提供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支持其通过创业而实现就业。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缓解公共就业压力。(记者 东方 余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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