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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将不合格的涂料产品挡于国门之外,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作出新的规定。按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我国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项下和3209项下的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与口岸到货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规定,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专项检测实验室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人提供的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进口涂料样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规定项目的专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专项检测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按10%比例抽查检验通关放行。对于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予以通关放行;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则予以退运或另行处理。
随着我国加入WTO,涂料进口也正呈现出上升态势。为了保证生产使用单位以及经营单位顺利进口涂料,避免无法通关、无法提货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关单位要及时按规定申办《进口涂料备案书》,具体手续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或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站(http://www.aqsiq.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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