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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审核能否设立惩罚制度?

http://www.0731fdc.com  2004年05月29日   新京报

  

  古代罗马法认为,任何法律皆有漏洞。只要当事人刻意钻空子,总能用某些办法规避法律的适用。这一点,在经济适用房的“适用”中也不例外。据近日《京华时报》报道,截至去年年底,有大约百分之十的家庭没有通过审核。而没有通过审核的原因不外乎重复申请、再次申请和刻意虚报三种。

  在今年的北京“两会”上,许多人大代表因经济适用房多数被富裕家庭购走,而建议取消经济适用房,以廉租房取而代之,未免有点矫枉过正,因噎废食。笔者觉得,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房审核时设立惩罚制度倒是很有必要。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现在的公示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中国的百姓多有不愿意得罪人的心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即使想举报,也没有办法知道公示人的确切财产是否真的超出规定。这一点,客观上可得到了认证:截至4月15日,市开发办没有接到一个举报电话。那些通过公示的人真的年收入都在6万以下吗? 可以肯定的是,不符合购买资格的人肯定有。笔者就曾在东部某经济适用房售楼处目睹有开着奔驰来买房的。

  所以,不妨设立惩罚制度:在申请表格上增加一项“申请人保证”,即如果在申请材料中对年收入是否在6万以下,是否已购买房产问题上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证明,则愿意接受若干罚款(比如5000元-50000元人民币),罚款额度视作假程度而定。

  申请人之所以敢于蓄意在申请材料上弄虚作假,是因为这个投机行为成本太低(或者说是零成本),可以肯定的是,那查出来的百分之十的家庭是存在侥幸心理的,查不出来就顺利过关了,即使查出来了也没有什么损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从法理的角度说,公民的行为,一旦产生某种后果,只要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在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上设立惩罚制度,或者在申请表格上明示,或许能成为堵住漏洞的一剂良药。至于罚款的用途,可以用于建设廉租房或用于贫困住户的购房或租房补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定能得到群众的赞成和拥护。 黎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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