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拉动我市经济增长。《意见》将于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公房免收土地收益金
《意见》规定,进一步放开房改房上市限制。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均可上市交易。其中,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暂免收土地收益金。
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房屋使用经界清楚,共用部位维修责任明确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可按《长沙市存量公有住房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办法》的规定出售。
积极妥善处理房屋产权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且已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具有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安全证明、符合规划要求的,可由开发企业申请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栋证,再凭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合同办理户证;经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原开发企业已注销的,可凭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合同,由业主申请,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由单位在院内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已售公有住房(含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经登报告示30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提交了房屋安全证明的,可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按本《意见》第3条规定先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和规划报建等手续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市国土、市规划、市房产、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责令开发或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补交有关税费,必要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补办手续和补交税费的单位,不予批准新开发项目。对已经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企业开办单位或发起人应依法成立清算小组,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拒不履行清算程序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原开办单位或发起人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税费,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商品住房的交易契税一律按交易额的2%计征
普通商品住房的交易契税一律按交易额的2%计征,购买二手住房(含房改房)的,契税一律按交易额的1%计征。对外地来我市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契税减免50%。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购买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且已经发放合格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契税暂时免征。
别墅、度假村的交易税费征收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由10%提高到20%;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按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坚决停止审批公务员住宅小区建设,适度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引导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二手房,培育住房梯级消费市场。
鼓励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进一步理顺住宅小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经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现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经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逐步建立二、三级市场的预警机制和信息体系
逐步建立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预警机制和信息体系。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适时发布存量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取消存量住房交易评估程序。
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以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为重点,突出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合同欺诈、面积短斤少量、虚假广告、违法中介等行为。强化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和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作者:潘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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