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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买断工龄、辞职、辞退可否将个人公积金提取?
答: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维护因企业改制、破产、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自由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介中心和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以上人员的档案,并办理托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根据托管协议,托档人员因单位破产、买断工龄、辞退、辞职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但终止劳动关系后,委托省职介中心或省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档案,经省职介中心或省人才交流中心审查确认未重新就业2年以上,凭省职介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审查意见,允许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是一种政策性资金、专项资金不等于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委托省劳动厅职介中心和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托档管理人员,没有再就业两年以上可以提取本人账户资金,此属于我们考虑了部分职工的特殊情况制定的特殊支取政策。如果不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职工,只有存在购房行为时可以支取,否则,只有到退休年龄时方可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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