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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科〔2004〕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房地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持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缓解我省酷热及严寒时期电力供求严重失衡矛盾的重要工作,并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条件。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在取得建筑节能科研、试点与相关技术准备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建设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通过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为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和减少建筑设备能耗,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中采取隔热保温等节能措施和选用节能型建筑设备,达到不断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目标。
二、管理机构
湖南省建设厅负责我省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厅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意见的协调推进和具体实施工作。各市(自治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意见,明确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实施要求
(一)长沙、湘潭、株洲、岳阳、衡阳、益阳、常德从2004年8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二)邵阳、郴州、永州、娄底、怀化、张家界、湘西自治州从2004年10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三)全省各市(自治州)从2004年始,今后3年内,每年必须至少确定1个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管理,纳入省建设厅每年的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计划。
(四)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益阳、常德七市从2004年6月1日起,邵阳、郴州、永州、娄底、怀化、张家界、湘西自治州七市(州)从2004年10月1日起,进入居住建筑、单身宿舍、学校、幼儿园、办公楼、医院等建筑工地的外门(分户门、阳台门)和外窗必须由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
四、管理措施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阶段
各级有关单位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题篇(章)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按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的要求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按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要求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四)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中应按本文件附件《建筑节能居住建筑的验收(试行)》的要求进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内容。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时,应当追究其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其降低标准变更节能设计文件及施工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施。
(二)对设计单位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对住宅建筑应当按照建设部颁布的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JGJ134-2001)进行设计。对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三)对施工单位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配套满足建筑节能的施工机具和技术要求。
(四)对工程监理单位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对参与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要求
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如违反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又拒不改正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和《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我厅自本文实施之日起,将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各市(州)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发展应用
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坚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相结合,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建筑节能系统和技术,鼓励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重点发展下列产品与技术的推广应用:
1、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的应用;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
5、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以及空调和热力管道系统的保温、空调风系统防渗漏技术的应用;
6、节能型的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
7、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的应用;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七、“禁限”工作
我省在建设项目中禁止或者限制设计、使用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效能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并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禁止或者限制用于建设项目的产品和技术的目录。
八、建筑节能技术和建筑节能材料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建设部第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节能居住建筑、相关技术及材料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要求,将建筑节能技术及建筑节能材料的管理工作纳入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管理范畴。
九、教育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与专业技术等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具体措施另见相关文件。
十、具体实施
本意见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如与国家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建筑节能居住建筑的验收(试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建筑节能居住建筑的验收
(试行)
一、验收
1、建筑节能工程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应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和节能达标验收。
2、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施工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施工过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属于隐蔽工程的作业内容应列入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验收依据为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行业和我省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与验收标准。
3、节能达标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对建筑物和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指标要求。
4、节能达标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以及建筑节能检测评估单位指派的人员负责实施。
5、围护结构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节能达标验收均符合要求的住宅建筑,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节能型住宅。
二、施工质量验收
1、施工过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和相应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其中建筑外窗、分户门、阳台门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和符合要求传热系数检测报告。
1.1进入现场的保温隔热材料及配套材料的品种与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质量要求。外墙外保温、内保温及自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以及整个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查验检测报告或抽样送检。其中,外墙外保温、内保温及自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主要技术性能必须在现场抽样送检;
1.2围护结构保温层的厚度与构造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或构造图集规定;
验收方法:检查构造层设置,测量保温层厚度;
1.3保温层的抹灰、粘贴、钉挂、铺设或喷涂必须牢固、平整、可靠,不得有空鼓、开裂、挠曲、破损或脱落等缺陷;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小锤敲击,靠尺测定;
1.4现场抹灰或喷涂类保温层的密度、抗压强度和粘结强度应满足材料的基本性能要求;
验收方法:施工时制作试件,按相关标准或规程规定的试验方法送主管部门认定授权的检测部门检测;
1.5外窗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生产企业应提供工程使用产品的合格证以及抗风压、空气渗透、雨水渗漏等三项目基本物理性能的检测报告;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查阅产品合格证和三性检测报告;
1.6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与相关标准要求。门窗的传热系数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生产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门窗传热系数检测报告;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查阅门窗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要求对门窗的传热系数进行抽样送检。
2、节能门窗传热系数的现场抽检数量和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对同一生产企业的节能门窗每10000m2(包括不足10000m2)建筑面积(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各抽检1樘;其中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建设项目可不作现场抽检。
2.2门窗传热系数检测应在经计量认证授权的门窗保温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外窗的传热系数检测应按《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8484)规定的方法,外门的传热系数检测应按《建筑外门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16729)规定的方法。
3、下列项目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1结构基层处理;
3.2保温层的厚度以及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
3.3轻质多孔材料实铺设找坡层的排汽道施工;
3.4密封与增强(包括辅助锚图)处理。
4、节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外墙外保温、内保温及自保温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相关技术规程、图集要求;
4.2外墙内保温层的平整度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210)的有关要求;
4.3倒置式保温隔热平屋面的保护层材料应分布均匀,表面应平整;
4.4现场喷涂聚氨酯硬泡体防水保温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应用规程要求;
4.5架空隔热屋面的架空板不得断裂、缺损;架设应平稳,相邻两块架空板的高低差不应大于3mm;架空层内不得堵塞。
5、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5.1保温材料和配套材料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性能测试报告以及有关材料的现场抽检报告;
5.2外门(户门、阳台门)、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包括由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以及传热系数现场抽检报告;
5.3节能工程施工记录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5.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节能工程的设计变更、代用材料证明、技术核定单。
三、节能达标验收
1、节能达标验收必须在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具有我省有关审图机构核准的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核文件。
2、围护结构节能达标验收采用下列方法:
2.1建筑物的体形系数根据施工图以及有关节能设计变更文件通过计算认定;
2.2外墙和屋面保温层的用料、构造与厚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认定;
2.3外墙和屋面保温层的用料、构造与厚度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通过对主体结构传热系数的实验室或现场检测结果结合计算(外墙)认定。热情性指标根据外墙主体部位和屋面各构造层的用料与实际厚度通过计算认定,或根据对夏季内表面最高温度的验算结果认定;
2.4户门、阳台门、外墙的保温性能,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传系数测试报告以及现场抽样送检结果认定;
2.5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外墙平均传热系数或屋面、外窗、户门、阳台门的传热系数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时,按有关标准规定通过对建筑物耗热量(qH)和耗冷量(qc)指标的验算认定;
2.6外窗和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空气渗透量检测报告认定;
2.7分户墙和楼板的保温性能,根据现场监理记录的保温层做法通过计算认定。
3、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检测采用防护热箱或热流计法。防护热箱法按《建筑构件稳态传递性质的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13475)进行;热流计法检测应符合《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的有关规定。
4、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附录A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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