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成都市高新区的张女士来电称,她选定某房产公司在城南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在和该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和相关的补充协议之后,她按协议于当日一次性支付了30余万元的房款。售楼人员称:合同及协议须经公司盖章备案后才返还她一份。她当时没有多想,因为合同及协议都是售楼小姐当着她的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填写的。几天后,在她的催促之下,拿到已备案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她发现补充协议有几处已作了改动,改变了当初她要求约定的内容。由于事前她在合同上签了字,开发公司不承认涂改了合同,加上她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现在很被动,她不知现在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成都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在现在的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张女士所说情况并不多见。对开发商的该种行为,张女士应要求开发商退房,因为几乎可以断定,开发商就张女士所要求部分的内容加以涂改,可见开发商并不能达到张女士所要求的合同目的,并且该开发商的信誉也值得怀疑。对于双方的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女士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但张女士要做到这一点,须证明现在的合同内容是开发商单方涂改的行为。如果不能举证说明这一点,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建议:购房者应当特别注意,即便是要采取张女士这种方式购房,那么当初签订合同时应做有效的准备工作,把自己签字的合同和补充协议留一份复印件让售楼人员签字确认,如果有了这样的证据,购房者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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