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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合法财产权不容侵犯观念深入人心

http://www.0731fdc.com  2005年07月20日   东方早报

  发扬立法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和全民参与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民意,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物权法》立法意见。从现在起到8月20日,普通百姓和各类社会法人若对《物权法》(草案)有想法、有意见和建议,均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所在省(市、区)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

  上月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内首部《物权法》(草案) 。

  6月29日,早报“东方评论”以《物权法草案需要更宽泛的讨论平台》为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像当年公布《婚姻法》(草案)那样,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允许社会各界乃至普通民众对其“评头论足”,使该法的法条更具民意基础,更好地反映社会各界的意愿。

  可以说,有此愿望和建议的自然人或社会法人已足以构成一个“广泛的社会群体”,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做出上述安排,与尊重和汲纳民意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以征求全民对《物权法》的立法意见,这本身就是国家立法机构寻求立法程序民主的又一次积极而有价值的实践,也是国家推进政治民主进程的又一个亮点。为此,我们感到由衷的欣慰。

  在6月29日的“东方评论”中,我们提出只有明晰和保护财产权———尤其是合法私有财产权,才能使“有恒产者有恒心”,才能从法制环节激励全体民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从小道理到大道理,从具体到抽象,《物权法》与全体公民利益攸关,太重要、太具体。这是从《物权法》的重要性及与百姓切身利益的紧密性说事。通过梳理近期社会舆论对《物权法》(草案)的议论,我们进而看到至少有12个类别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既涉及到对法条内容的表述,也涉及到观念的争论和观念的更新。

  在民主的氛围下热议这些问题,有利于《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有了“开门立法”———毫无疑问,必将使该法的内容与现实的需求贴得更紧。这也是我们当初提议“开门立法”的一个初衷。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就《物权法》(草案)所开展的全民讨论,有助于在全社会特别在公权机构和公务员队伍中,树立一切合法财产尤其是合法私有财产不容侵犯的观念,并使之逐步深入人心。

  一国的财产制度是一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选择市场经济作为一国经济制度的主体时,其相应财产制度所涵盖的财产权属一定是“多元化”的。以现有的国家政治制度架构,依我们所理解,《物权法》(草案)对财产权的保护采用了“各种合法财产一并保护”的原则阐述,我们认为,这体现出立法机关的“政治智慧”,也体现出决策层推进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诚意。假如全社会对《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能同时触及这个层面,并对诚意背后所展示的立法“政治智慧”加以充分肯定和鼓励,势必会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提供思想解放的更广阔的空间。

  识者所知,无论是采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通俗地说,每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大致是有公法和私法两大主干构成的。在私法领域,民法典又是其主干。倘若《物权法》(草案)能在明年经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加上现有的《合同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和调整财产支配归属关系的两大市民社会的基干法律支柱就算得以初步确立起来,再制定《债权法》并辅以现有《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那么,国内民法典的框架就算大致形成,并为最终制定民法典,促进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促进市民社会发育提供更完整的法制保障。

  在这个意义上,或者说为了这一天的早日到来,今天全民讨论《物权法》(草案),既要计较立法层面的各种技术细节,更要通过讨论深度“移植”合法私有财产不容侵犯的观念。因为,观念的更新从来就是立法和执法的前道环节。 (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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