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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需理由充足 更需让公众能看懂

http://www.0731fdc.com  2005年07月20日   新京报

  《物权法(草案)》现正向公众公布并征求意见,但公众对物权法有多少了解?《法制早报》在北京、广西、广东、浙江、江苏、黑龙江等地的调查显示,72.5%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质权,一无所知。

  征求公众意见应让公众看懂

  从实务的角度看,普通民众不了解、看不懂,并不妨碍该法发挥保护民众的作用。因为,律师自然会向当事人详尽解释其含义并保护其权利的。不过,既然向公众征求意见,那还是应该尽最大的可能让公众看得懂。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公布法律草案的同时,也公布立法理由———对于每一概念予以扼要解释,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取舍予以说明,既可是法理上的说明,也可以外国立法、本国习惯、已有判例进行说明,从而令读者明白,立法者为何选择对这个问题这样规定,对那个问题那样规定。

  立法者有责任解答法学界、律师和公众的疑惑。这并不是难事。法案起草者肯定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

  比如,王利明先生曾主持过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公开出版了《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其中就包括《物权编》,厚厚一大本,对每一条文,都详尽列出了《立法理由》及《参考立法例》。立法理由主要是起草者的阐述,而立法参考例则援引了各国的相关立法。

  当然,学者提出的立法理由,比较详尽和学理化,且过于繁琐,立法者大可对其予以精炼,从而最终形成立法机构认可的权威立法理由。这种理由可详可略,对于公众最为关注,学界议论最多,在政治上又似乎最敏感的条文,草案起草者理应给出最为详尽的说明。

  这种立法理由,不仅对于公众理解法律极有帮助,也大大有助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推进法律研究的深入。(文/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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