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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鸿明教授:目前物权法草案存在五点缺憾

http://www.0731fdc.com  2005年07月20日   现代快报

  有人称物权法是及时雨,它解决了生活中许多悬而未决的纷争。记者日前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鸿明进行了专访,眭教授对《物权法》(草案)的亮点及其局限性等方面做了深度分析。

  【咨询】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买房

  南通张先生:我原来是启东农村的,经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并在南京一家不错的单位上班,现在我的父母年事已高,我想在老家买个住房好好照顾一下父母,是否可以?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许辉:《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宅基地。

  这条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户来说是场及时雨,它给农民的住房买卖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同时要注意农户一旦把自己的住房出售的话,依照该法的规定就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也就意味着你不能在农村建房了。张先生已经是城市户口,按照本法规定,城镇居民是无法购买农村房的,所以张先生想在农村买房的美好愿望是无法实现的。

  【建议】房屋拆迁的内容不够全面

  苏州王女士:《物权法》草案第五章中关于房屋拆迁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它没有说明房屋拆迁要提前多少时间通知,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一般人家要收拾的东西很多,如果说到时候只给一个月时间收拾搬家,时间根本就来不及,所以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更加具体点?

  许辉:您说得有道理,这上面可以细化。不过现在我们各地的房屋拆迁办法上对此都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同时对房屋拆迁的程序也表述得非常清楚了。

  【专访】物权法草案存在五大缺憾

  记者:《物权法》(草案)虽然有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但从我们这两天开设的热线来看,许多群众和法律界人士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请问这部法律还存在哪些缺憾?

  眭鸿明:我个人认为,草案中值得商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创新不足。草案对学界已形成共识的学术观点,多未予以采信。譬如,对优先权、企业财产集合担保、动产先占、取得时效、越界相邻关系等比较成熟的理论观点,这次草案均未触及。

  二是由于未能明确“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可能会导致诸多问题缺乏逻辑性,并在实践运用中产生困境。

  三是语言不够规范和严谨。草案中多处提及“公共利益”、“合理补偿”问题,但并未严格界定其内涵。由于语意不清,可能导致将来的适用出现不同的解释,甚至将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解释为“公共利益”,将私权主体被迫无奈下的价格接受解释为“合理补偿”。

  四是抛弃“典权”规则未必确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房产私权化的今天,如将传统典权规则写进法律条文,使得融资方式和用益途径更具有比较效应,也为百姓选择机会的增多和维权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

  五是条文不够细致,有的表述略嫌粗糙。如草案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寥寥数条,内容简单且粗糙。对相邻人排放有害物质的侵权标准,相邻人侵害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的损害程度,相邻人侵害通风、采光和日照权的具体情节,均没有明晰的规定。对此缺陷,立法机构可能依旧按照传统做法,将原则性的规定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后再行适用。

  眭鸿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民法、物权法,代表作:《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发行不久脱销,今年5月第二次印刷已发行上市。新著《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即将于今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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