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于6月26日至7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该草案完整地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权力,为这方面的纠纷提供了较详细的法律依据。为此记者专程走访了时报特约律师赵柯,以具体事例分析探讨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市民:保护不动产所有权意识增强
家住我市某小区的王某为了改善其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外墙阳台旁自行开设了一扇小窗。楼下住户刘某见状后,即以王某擅自在楼房外墙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处对王某在外墙所开设的窗户进行鉴定,结论为:302室在外墙所开设的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未对整幢楼房的主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擅自在其居室外墙壁开设窗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遂判决被告拆除开设的窗户并恢复原状。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被告虽然自行开设了窗户,但并未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妨碍,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被告擅自在外墙开设窗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依法应判令被告拆除开设的窗户并恢复原状。
律师:建筑物改动应服从共同利益
赵律师告诉记者,上面的纠纷事例虽然很小,但却在小区的业主间常常发生。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看似都各有道理实在很难判断。但如果用《物权法(草案)》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来界定就有依据了。
每位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不但要面对他和自己房屋之间的“所有关系”,还要顾及他和邻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其相关权利的行使必将受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因“共有关系”的限制,不像单一所有权关系那样可以任意行使。
每位区分所有权人不能任意改动或损害建筑物,仍应服从共同利益。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改建或使用时需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侵害。
赵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被告在其居室的外墙壁开设窗户的行为,既未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又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原告)的书面同意,尽管该窗户的开设未对整幢楼房的主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且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被告的行为仍构成对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故其依法应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
简化邻里房屋纠纷判定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多人共同拥有一幢建筑物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区分所有权人因房屋而发生的纠纷,仅靠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邻关系规定已不能解决,因而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运用《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处理这类纠纷就简单多了。
(作者:张应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