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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物价局联合发文
各区县发改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以及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湘建房[2006]3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长沙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2006年11月15日
附件:
长沙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2006]166号以及湖南省建设厅建房[2006]312号文件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自查、检查、整顿、处理、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交易秩序明显改善,房地产价格更趋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顿规范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整顿规范以下六个方面三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方面: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销售商品房的,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的。
3、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预售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
5、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6、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二)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动态监管方面:
7、商品房基本情况、预(销)售范围、销售进度、销售动态(待售、预定、签约、备案)、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未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网上备案系统未向购房者、咨询者主动开放或拒绝查询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9、已预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再进行转让的。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实行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及合同联机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正式合同未签订网上电子合同的。
11、经济适用房价格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费用或未经批准另外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以及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执行政府房源调控规定的。
(三)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方面:
1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和代理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商品房预售广告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的。
1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的形象广告标注有售楼部地点、售楼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的。
14、发布的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
15、广告发布单位未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发布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的。
(四)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方面:
16、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17、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18、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五)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方面:
19、未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或自制合同文本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的。
20、在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的。
21、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删除、增加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2、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面:
23、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
24、经纪机构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20日内未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25、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未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26、执行具体经纪业务的不是经纪人或者经纪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27、经纪机构、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或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
28、房地产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不按标准的资质和范围执业的;中介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等行为。
29、以个人名义接收委托,或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
30、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争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1、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
32、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三、整顿规范的方法步骤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1月)
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印发《整治方案》,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舆论手段宣传该项活动的重要性,迫切性及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作好舆论宣传准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2006年12月底)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广告发布等单位要逐条对照上述所列的三十二项需要整顿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书面上报自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
(三)检查落实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底)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联合或分别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全市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方主体进行全面检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7年4月)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依法作出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及时通过长沙市政府政务网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发布、公告,同时对专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
(五)完善规范阶段(2007年5月—2007年8月底)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要本着“科学、有效、持续、健康”的原则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成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组织机构
成立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石长松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魏建超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副局长
赵金伟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副局长
朱志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金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圣洪兴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 红 长沙市物价局副局长
成 员:吴良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处长
殷志成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
黄亦兵 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所长
郑兆明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胡自文 长沙市房产综合执法队队长
曾 锋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主任
伍 进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处长
廖英策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开发处处长
余金全 长沙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局长
文福生 长沙市物价局房价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抽调专门人员,及时协调、督促、汇总、上报整顿规范的有关内容、进度和数据。
(二)分工协作,确保实效
发改、建委、房产、工商、物价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同时,各主管部门开设专项整治行动举报投诉电话如下: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0731-2232110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731-8665534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0731-8665922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731-2891688
长沙市物价局:12358 0731-2228313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自查不力,违法情况严重或拒绝接受检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企业开发资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在长沙市政府政务网上进行定期公布。
各区、县发改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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