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业动态 房产超市 二手市场 地产政务 家居装饰 自助交易 楼市论坛
 您的留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专题 > 2006.3.15消费与环境年——房产维权在路上 > 正文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性质和效力如何?

http://www.0731fdc.com  2006年03月13日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孙表华

  杨某于2000年11月购买某房地产公司预售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杨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1年10月房屋建成后,杨某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所购买的房屋,而房地产公司以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过登记备案属无效合同为由,拒绝交房,但可以返还杨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双方协商不成,产生了纠纷。

  依法分析:

  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双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并不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本案中开发商不能以未经过登记备案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应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给买方李某并支付延期履行的违约金。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关闭窗口
 
· 购房者应明确面积结算方式及签约时要明确违约责任 (2006-03-13)
· 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分析与结论 (2006-03-13)
· 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案例 (2006-03-13)
信 息 搜 索


自由交易信息推荐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四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一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进入自由交易区>>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您服务,请使用800*600显示及IE4.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 (c)2001 版权所有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2565831 2223504 经营许可证号:湘ICP证01002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0731fdc.com E-Mail:web@0731fd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