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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房产新政出台 按“孰先”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http://www.0731fdc.com  2006年06月13日   南方日报

  国家房地产新政策15条颁发后,广州各界人士对有关税收征管的问题聚焦在两点上:“如何界定房屋出售5年标准(免税日期界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是否有变化”。

  昨天(11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布了“房产新政税收征管”方面的实施细则,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强调从6月1日起,广州市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政策的各项规定。

  房产满5年转让可免税但需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月底出台的《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购房时间为“产权或契税填发日”

  关于购买住房的时间界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哪个时间早就以哪个为准。

  普通住房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也维持不变。根据有关规定,广州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

  市地税局强调,以上标准在整个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包括在十区和两个县级市)统一执行。

  广州房产新政出台 按"孰先"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2006年06月12日 10:00:24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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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发布房产新政买房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国家房地产新政策15条颁发后,广州各界人士对有关税收征管的问题聚焦在两点上:“如何界定房屋出售5年标准(免税日期界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是否有变化”。

  昨天(11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布了“房产新政税收征管”方面的实施细则,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强调从6月1日起,广州市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政策的各项规定。

  房产满5年转让可免税但需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月底出台的《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购房时间为“产权或契税填发日”

  关于购买住房的时间界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哪个时间早就以哪个为准。

  普通住房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也维持不变。根据有关规定,广州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

  市地税局强调,以上标准在整个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包括在十区和两个县级市)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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