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针对房地产提出的“国六条”为宏观调控定下基调。从这六项措施中可以看出,对住房供应的结构性调整仍将是宏观调控的主体思路,而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使用也将更有针对性。
可以说,上一轮宏观调控起到了阶段性作用,但房地产行业问题的症结仍未完全解决。与上一轮宏观调控的诱因相比,目前房地产行业的主要问题仍然集中于房地产投资趋热、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
上一轮宏观调控大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首先是控制房地产投资,然后是对供给和需求进行双向调控。去年下半年,标志性城市的房价出现增长趋缓甚至下降,主要是双向调控的结果。今年以来,部分城市房价出现“报复性上涨”,说明被暂时压抑的需求开始反弹,再用“老办法”未必能解决“新问题”。
同时,减少出口依赖、建设和谐社会都需要刺激国内需求,而房地产既是消费的最大部分,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对正常的消费需求都不应强加限制。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房地产问题是个地区性特征很强的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程度差异较大,问题也不尽相同,难以用全国统一的政策去解决各地根本不同的问题。中央的政策既要有指导性,又要保留地方“便宜行事”的空间;既要要求地方政府坚决贯彻,又要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宏观调控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在统一指导思想下“因地制宜”。
因此,在总体经济形势“高增长、低通胀”的形势下,在强劲的上行区间内,宏观调控政策应避免使用具有“大规模杀伤力”的“火力覆盖”,而应针对具体问题采用“精确打击”予以“定点清除”,以免对整体经济势头产生不利影响。
只要经济整体增长势头不变,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保持稳定增长,迅速发育完善的市场完全具备实现自我调节的功能,房地产市场的一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亦将得以化解。
目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不外乎三种:第一,加快市场发育,减少行政干预,使房地产市场更加完善;第二,完善社会保障,加快廉租房体系建设,为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托底”;第三,努力增加农民和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这三项措施是房地产市场所存在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不过解决的周期相对较长,短期难以见到成效。
因此,还需要对具体问题“定点清除”,以缓解社会矛盾,引导市场。比如,“六项措施”的第一条就提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对具体商品房的建设和买卖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当过多干预,但政府可以运用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引导市场向节能省地、中小户型、中低档次的商品房进行倾斜。政策运用得当,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具体矛盾和问题。
此外,对于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及市场交易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应坚决打击。同时,还有必要采取措施,减少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冲动。这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在房地产之外,在政绩观、行政观、服务观等方面转变观念,建设服务型有限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