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不值得一驳的燃气初装费
湖南公益第一案开庭 26名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长沙煤气管道初装费案件开庭审理(组图)
被告长沙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诉讼律师答辩状
燃气初装费到底由谁出
长沙住宅小区燃气初装费 应该由谁来埋单
煤气开通费该由谁出 27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金信阳光在线业主致小区开发商函
燃气开通费案延期开庭 湖南购房户起连锁反应
燃气初装费由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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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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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燃气初装费该不该收?
福州市——燃气初装费该“废”了
取消燃气初装费
非法的燃气初装费还要再收多少年?
根本不值得一驳的燃气初装费
广东——燃气初装费首次被广东肇庆物价部门“叫停”

会议进行时
民事起诉状
长沙市物价局文件
审判长在听取双方的陈词
原告辩护律师
原告席
前来声援的中南工大退休老教师
阐述自己的观点
原告证人提交资料
原告证人讲话
原告辩护律师讲话
采访小区业主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唐锦昌律师的观点:

首先的话,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长沙市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那个法律规定,在城市燃气规划区之内的新建住宅,以及高度在24米,或者说城市燃气规划区之外的,高度在24米以上,或者1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必须要配备管道燃气设施。那么这个管道燃气设施也规定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那么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首先我们认为管道燃气设施不是以前的,也不是如开发商所说的是一个选择性的一个城市住宅小区所配备的设施。而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一个,一个法定的建筑配套设施。这是第一点,是强制性的,不是选择性的。不是说业主给老百姓一个福利。

法律上并无管道燃气开通费定义,但在现实中又是客观存在的,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以燃气开通费来变相收费。根据长沙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管道燃气用户的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标准为2430元/户(含计量器具费用500元/户,即燃气基表和IC卡控制器的费用),很显然管道燃气用户的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与管道煤气开通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开发商偷换概念,二次转嫁房子的成本。

 
被告证人杨晨讲话
被告辩护律师
被告证人杨君讲话
被告代理律师阐述自己的观点
被告席
被告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本案被告理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邹红艳、邵余良律师的观点:

一、管道燃气初装费2430元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其中2080元没有任何根据,该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首先,答辩人代收的管道燃气初装费2430元没有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答辩人委托设计的送长沙市规划局、长沙市建设局审图中心、长沙市政府联审办审查批准的所有图纸中均不含燃气设计内容,答辩人和长沙市建设局招投标中心用于涉案项目招投标的图纸中也没有燃气设计内容,答辩人委托设计院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中也不含燃气施工的相关费用。

其次,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由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委托长沙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向业主收取。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并已向缴费业主依法开具了总额为2430元的发票。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委托答辩人代为)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做法,也符合房地产的行业惯例。

再次,答辩人在金信.阳光在线住宅小区开盘销售过程中,售楼人员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购房人均已明确告知: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为2430元/户,不包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之内,全部由燃气公司收取,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代收。何况,有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承担上述费用。

复次,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04]219号文件规定,即新奥燃气公司按户收取的管道燃气相关费用2430元属服务性收费,答辩人无权收取该项服务性收费。若业主承诺不使用管道燃气,新奥燃气公司则不向其收取该费用。

二、答辩人从未以原告是否交纳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原告称答辩人以是否交纳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作为交房前提条件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对未交纳管道燃气相关费用的业主,答辩人同样办理交房手续,仅不代办煤气开通手续。原告中即有未交纳煤气开通费却已收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