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被告理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邹红艳、邵余良律师的观点:
一、管道燃气初装费2430元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其中2080元没有任何根据,该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首先,答辩人代收的管道燃气初装费2430元没有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答辩人委托设计的送长沙市规划局、长沙市建设局审图中心、长沙市政府联审办审查批准的所有图纸中均不含燃气设计内容,答辩人和长沙市建设局招投标中心用于涉案项目招投标的图纸中也没有燃气设计内容,答辩人委托设计院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中也不含燃气施工的相关费用。
其次,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由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委托长沙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向业主收取。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并已向缴费业主依法开具了总额为2430元的发票。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委托答辩人代为)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做法,也符合房地产的行业惯例。
再次,答辩人在金信.阳光在线住宅小区开盘销售过程中,售楼人员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购房人均已明确告知: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为2430元/户,不包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之内,全部由燃气公司收取,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代收。何况,有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承担上述费用。
复次,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04]219号文件规定,即新奥燃气公司按户收取的管道燃气相关费用2430元属服务性收费,答辩人无权收取该项服务性收费。若业主承诺不使用管道燃气,新奥燃气公司则不向其收取该费用。
二、答辩人从未以原告是否交纳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原告称答辩人以是否交纳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作为交房前提条件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对未交纳管道燃气相关费用的业主,答辩人同样办理交房手续,仅不代办煤气开通手续。原告中即有未交纳煤气开通费却已收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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