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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二手房个税3%方案敲定 四川进入征收倒计时

http://www.0731fdc.com  2006年08月07日   焦点成都房地产网

  2日,四川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将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对于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明确了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税。

  细则规定,对于能如实提供上次购房发票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按房屋转让所得(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征收20%的个税;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销售总价的3%征收个税。

  比如将一套买价为40万元的房屋以60万元出售,假如相关合理费用总共为8万元,那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万-40万-8万)×20%=2.4万元。而如这套房子没有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则应缴个税为:转让收入×3%,设转让收入为60万元出售,则需缴纳个税为:60万×3%=1.8万元。

  省地税局表示,目前相关文件已经下发到各市州,各地具体时间执行时间以收到文件时间为准。而对于四川为何采取3%的税率,省地税局所得税办公室刘主任表示,此举是为了减小纳税人的避税空间。

  成都金丰易居负责人张剑认为,这个3%看起来与北京、杭州其他城市执行的1%有差别,但是在房屋销售的时候,杭州等一些城市是按成交价来申报的,而成都则是按指导价来申报的。本来指导价就比成交价要低,所以这个3%,对成都没有多大影响。

  另外,在成都二手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透露,现在还没有接到文件,对于“3%”的税率,暂时没有开征,估计近几天将会收到文件,并开始执行。而且将会是一窗式办理,也就是说个税是与其他税种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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