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业动态 房产超市 二手市场 地产政务 家居装饰 自助交易 楼市论坛
 您的留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专题 > 物权法 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 正文
放开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转让抵押条件不成熟

http://www.0731fdc.com  2007年03月19日   新华网

  2007年3月8日上午9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王兆国介绍物权法主要内容,关于集体财产。

  物权法草案依据宪法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并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草案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城镇集体财产。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发展变化,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知识青年回城设立的,有些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目前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草案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了原则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这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也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关闭窗口
 
· 王兆国: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和物权法草案的形成 (2007-03-19)
· 物权法草案从五个方面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2007-03-19)
· 两会访谈室:中国法学会专家谈《物权法》 (2007-03-19)
· 1314 物权法石破天惊 深层政治变革 (2007-03-19)
· 李静 房子70年后问题扯动楼市神经 (2007-03-19)
· 李钊 今年人大会议与物权法的颁布 (2007-03-19)
· 彭琰 从老外看两会,谈《物权法》的难产 (2007-03-19)
· 余丰慧 像总理那样心系人民群众 (2007-03-19)
信 息 搜 索


自由交易信息推荐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四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一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进入自由交易区>>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您服务,请使用800*600显示及IE4.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 (c)2001 版权所有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662666 4662665 经营许可证号:湘ICP证01002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0731fdc.com E-Mail:web@0731fd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