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经济动态 | 楼市楼盘 | 装饰装修 | 中介房源 | 自助房源 | 地产博客 | 牵线搭桥 | 楼市论坛 | 对话 | 吃喝玩乐 | IT频道
市场研究  房交会专栏  经济适用房审查公示栏  维修基金专栏  公积金专栏  房产行情播报  最新拆迁动态  楼盘销售排行榜
《物权法》说不 业主买4套连号房独占公用走道
 您的留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专题 > 物权法 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 正文
《物权法》说不 业主买4套连号房独占公用走道

http://www.0731fdc.com  2007年10月24日   武汉晚报 万勤 许锐

  一业主买房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可以使用公用走道,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占用了公用走道而不准其装修,为此他状告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讨要公用走道专有使用权。昨(22日)悉,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首次适用《物权法》进行了判决:房产公司无权处分公用走道。

  2005年12月,业主魏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联合国际4层三、四、五、六号房,四间房子相对相连,为了方便整体利用,双方签订了约定:买房人能够使用此四间房子之间的走道。

  今年3月,魏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承诺承租方可以使用四套房屋间的公用走道。5月,魏某将装修申请送交某物业公司,该公司答复称发现装修设计对公用走道有使用不当之处,故不准予装修。而某房产公司对此未作妥善处理,致使原告因不能履行租赁合同而赔偿20万元。魏某遂状告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的“公用走道的专有使用权”源于其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产公司无权对公用走道作出处分,更无权将公用走道确认专有使用。双方签订的约定无效。魏某与其他业主共同对公用走道享有区分所有权,而不是享有专有使用权。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关闭窗口
 
· 物权法十一起正式实施 对楼市作用须观后效(图) (2007-10-08)
· 物权法实施在即 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十分必要 (2007-08-29)
· “限外令”促进市场归位 物权法筑起置业避风港 (2007-06-01)
· 北大房地产专家:《物权法》实施有待设立过渡期 (2007-05-24)
· 扼制“钉子户”蔓延 《物权法》还显软弱 (2007-05-11)
· 杨景宇: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7-05-11)
· 北京 业主维权遭遇政府行为 物权法并非一部万能法 (2007-05-09)
· 广州:物业管理规定意见稿引发热议 律师指出与《物权法》相悖 (2007-04-23)
信 息 搜 索


自由交易信息推荐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四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一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进入自由交易区>>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您服务,请使用800*600显示及IE4.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 (c)2001 版权所有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662666 4662665 经营许可证号:湘ICP证01002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0731fdc.com E-Mail:web@0731fd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