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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保障图已展开 经适房首度定为有限产权

http://www.0731fdc.com  2007年08月22日   上海证券报 于祥明

  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有望接踵而来

  值得注意的是,24号文中所涉及到“经济适用房转让须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价款”、“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等等一系列相关事项都待细化。对此,记者了解到,各部委联动配套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出台时间表已经确定。

  其中,建设部将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在今年10月完成。同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

  再者,央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根据各地廉租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研究提出金融支持方案,在今年10月底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落实制定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于今年10月底完成。同时,住房保障立法研究也提上日程,8月底完成初稿。

  另据了解,建设部还将在10月底之前,对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占有比例展开督察,以确保房源。

  打破怪象,单位自建房仅限两类企业

  一些企业“福利式”的集资建房怪象将被打破。昨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外,企业也只有两类才可以集资建房。同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不得向非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出售。

  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此前媒体报道,北京铁路局、网通等手中有地企业集资建房,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定向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成为变相福利分房。甚至一些地方扩大集资建房范围,有房职工也两次或多次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对此,文件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文件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值得关注的是,文件还将此前被忽视的农民工、棚户区、旧住宅区等纳入了住房保障体系范围。

  -记者观察

  廉租房加码,楼市步入“双核时代”

  一边是保障性住房,一边是普通商品房,两个市场泾渭分明。随着昨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正式浮出水面,我国房地产调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上帝的给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我们可以预测,在这样一个时代,房价(普通商品房)的不断上涨,将不再成为悬在中低收入家庭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前者与后者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决定了两者必定性质不同。因此,购买经济适用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合情合理。实际上,24号文的出台,意味着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两个不同的市场“分水岭”确立。

  更为重要的是,在对原有经济适用房问题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同时,我国确立了“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进入了“廉租房时代”。

  此前,受利益驱动及经济适用房多种问题争论的影响,保障性住房逐渐被边缘化,一些地方政府在提供保障型住房方面力度不够,商品房成了单一市场,造成全国房地产市场房价飞涨。“有关经济适用房的争论和问题比较多,对廉租房制度的争论很少,认识上比较一致,因此廉租房政策主要就是执行落实问题。”

  记者注意到,多位房地产专家对上述观点大多认同。实际上,在24号文政策框架下,廉租房的落实已经获得了中央政府、资金、房源等多方面保障。有理由相信,经济适用房的历史不会再重演,房地产“双核时代”不久就会到来。

  我们可以预测,如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在“廉租房时代”得到解决。那么,房价(普通商品房)的不断上涨的问题也将变得“纯粹”,不再成为社会问题,而降低为一个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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