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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城市群区域和核心地区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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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城市群区域和核心地区土地利用

http://www.0731fdc.com  2008年01月12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和原则

  1.充分发挥本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调控、引导作用,坚持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2.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总量不能减少,用途不能改变,质量不能下降。基本农田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即占用耕地与整理、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建立合理的用地指标体系。尽量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提倡耕地质量提高改造,争取从质上实现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动态平衡,促使农用地得到有效保护。

  4.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促进长株潭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大力推进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有序引导建设用地增量,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强村镇土地整理,促进农村居民点用地相对集中,规模总量有所减少,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5.加强对开发区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

  第三十一条2010年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要求

  表42010年区域土地利用调整统计表单位:公顷

  分类

  面积

  其中

  比重

  长株潭

  长沙

  株洲

  湘潭

  总面积

  合计

  2808812

  1181946

  1126220

  500646

  100%

  农用地

  小计

  2340010

  992231

  954903

  392876

  83.31%

  耕地

  639851

  287743

  207537

  144571

  22.78%

  园地

  72810

  39228

  19034

  14548

  2.59%

  林地

  1467577

  599261

  675262

  193054

  52.25%

  牧草地

  6332

  0

  6244

  88

  0.23%

  水面

  153441

  65999

  46826

  40616

  5.46%

  建设

  用地

  小计

  287978

  128323

  91419

  68236

  10.25%

  城镇村

  工矿

  218047

  96699

  68151

  53197

  7.76%

  交通用地

  34669

  15180

  12585

  6904

  1.23%

  水利设施

  用地

  35261

  16444

  10683

  8134

  1.26%

  未利

  用地

  180825

  61392

  79898

  39535

  6.44%

  注:文本中市域范围面积取值简化为28000km2,表格中28088.12km2为统计部门数字。

  第三十二条核心地区耕地总量控制要求

  规划期内,城市群核心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达到81600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80%以上。其中耕地减少量控制在26300公顷,包括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为18000公顷,退耕还林为5600公顷,退耕还湖为1500公顷,灾毁为1200公顷;同时,通过土地开发、废弃地复垦、居民点整理和农地整理方式增加耕地24100公顷,核心地区最终耕地减少量为2200公顷。

  规划期末核心地区规划耕地实际保有总量要求不低于102000公顷。

  规划城市群核心地区耕地总量减少的部分可以在城市群外围地区平衡,而三市整个市域约2.8万平方公里的行政区范围内耕地总量则必须实现数量上的占补平衡。

  表5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耕地总量控制指标单位:公顷

  耕地减少量 26300

  其中 建设占用 18000

  退耕还林 5600

  退耕还湖(水) 1500

  灾毁 1200

  耕地补充量 24100

  其中 土地复垦、居民点整理 12000

  开发整理 12100

  净增减量(+、-) -2200

  期末耕地保有量 102000

  第三十三条核心地区近远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要求

  1.农用地2010年调整为314500公顷,2020年调整为315000公顷,占规划核心地区土地总面积的70.9%,比2000年净减少1500公顷;其中耕地2010年调整为113800公顷,2020年调整为111600公顷,净减少2200公顷,占总面积的25.1%;

  园地2010年调整为1000公顷,2020年调整为10600公顷,占总面积2.4%,净增1000公顷;

  林地2010年调整为165000公顷,2020年调整为166000公顷,占总面积的37.4%,;

  牧草地2010年调整为700公顷,2020年调整为800公顷,占总面积的0.2%;

  水面2010年调整为25000公顷,2020年调整为26000公顷,占总面积的5.9%。

  2.建设用地2010年调整为111400公顷,2020年增加到116900公顷,净增加5500公顷,占规划核心地区土地总面积的26.3%。其中城镇农村及工矿用地为101000公顷,占总面积的22.7%;交通用地96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水利设施用地630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1.4%。

  3.未利用地12000公顷,占规划核心地区土地总面积的2.7%,净减少12100公顷,规划土地利用率由94.6%提高到97.2%。

  表6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2010年

  2020年

  期内增减

  面积(公顷)

  %

  面积(公顷)

  %

  (公顷)

  土地总面积

  443900

  100%

  443900

  100.0%

  0

  一、农用地

  314500

  70.85%

  315000

  71.0%

  500

  耕地

  113800

  25.64%

  111600

  25.1%

  -2200

  园地

  10000

  2.25%

  10600

  2.4%

  600

  林地

  165000

  37.20%

  166000

  37.4%

  1000

  牧草地

  700

  0.16%

  800

  0.2%

  100

  水面

  25000

  5.63%

  26000

  5.9%

  1000

  二、建设用地

  111400

  25.10%

  116900

  26.3%

  5500

  城镇

  37200

  8.38%

  58000

  13.0%

  20800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59000

  13.29%

  43000

  9.7%

  -16000

  交通用地

  9200

  2.07%

  9600

  2.2%

  400

  水利设施用地

  6000

  1.35%

  6300

  1.4%

  300

  三、未利用地

  18000

  4.05%

  12000

  2.7%

  -6000

  注:表格中数据443900公顷在文本中简化表述为4500平方公里。

  第三十四条核心地区土地保护控制和合理利用的总体要求

  1.遵循长株潭三市城市总体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土地投放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实现中心城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有选择地发展重点小城镇,积极推行迁村并点,逐步减少乡村居民点用地面积。

  2.适时修编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推广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挂钩制度,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园林业,实现规模化经营。

  3.大力建设生态保护用地,禁止砍伐森林和破坏林相结构。禁止污染性工业企业沿江布局,根据城市规划调整部分污染产业用地布局。

  4.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从严从紧控制耕地占用的总量和速度,严格控制农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限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建立、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建设用地分期、分批出让,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土地的稀缺状况,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5.适度开发未利用地,提高区域内土地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核心地区土地开发利用及整理保护导则

  1.建设用地区域

  (1)城市建成区域

  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建成区内部存量土地挖潜,对废弃、破旧厂房等进行改造利用,避免增量土地的盲目扩展。规划期内,核心地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8000公顷之内。

  沿江地区禁止规划布局污染环境的产业,沿江现有污染严重的企业应逐步搬迁。

  有序引导城市发展,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用地开发。

  城市建成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要符合城市规划,其建设规模和开发方式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严格控制。

  提高绿化水平,建设用地区域的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35%。

  (2)重点小城镇区域

  坚持“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建设特色小城镇。

  沿江小城镇的产业布局以高科技产业、高水平的第三产业为主,禁止建设有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沿江新的污染源的产生。限期治理污染企业或实施搬迁。

  非沿江的小城镇根据区位特点和自身优势,城镇工业用地以承接城区转移工矿业或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特色产业为主。

  规划根据市场条件开发价位较低的经济适用房住宅,吸引周围乡村地区人口向城镇集中,为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提供空间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3)乡村地区(含部分工矿点)

  开展乡村居民点整理,散户农户(20户以下)应逐步撤并,向中心村集中,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应由现状的200平方米调减到规划期末的人均140平方米以内。其建筑风格要保留地方特色,其周围应实行环境美化,塑造整洁、干净、舒适的现代化新农村形象。

  2.基本农田保护区

  (1)本区土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鼓励区内其它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按照规划保留现状用途的其他零星用地,不得再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2)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并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3)禁止毁坏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3.江湖平原高科技生态农业区

  (1)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

  (2)减少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增加有机肥施用,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降低农地污染。

  (3)一般耕地应实行平整改良,以实现规模化、生态化和高效化,同时创造美丽的田园景观,建设高产、高科技的现代化农业示范区。

  (4)通过农业生态工程建设、休闲农业建设、农田园林建设,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建成集旅游、休闲、度假、垂钓、保健、科研于一体的综合休闲观光农业园区。

  4.城市生态绿地

  (1)禁止森林砍伐和破坏林地,尤其应加大对天然林和原生植被的保护,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的形式加以保护。

  (2)优化林种结构和林相结构,大力发展经济林、水保林和风景林,减少用材林。

  5.岗地-丘陵农林景观区

  (1)山坡地开垦要防止水土流失,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山地丘陵区应严禁开垦,避免因破坏山区植被,而引起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恶化所带来的自然灾害。土层深厚的缓坡地,根据需要采取水土保护措施,可开垦为耕地。坡度超过15°的不可再垦为耕地,规划利用其种植多年生牧草,并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条件下栽植多年生果树。坡度超过25°以上的应保持原植被或植树造林,禁止开垦。对于各种土地利用都应规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

  (2)宜林荒山荒地应全面绿化,低洼的农田应退田还湖,坡度在25°以上的耕地必须退耕还林,5°-25°的耕地可退耕还林。

  (3)农业耕作以横坡耕作取代竖坡耕作,发展林粮间作,培育发展特色、优质的农产品。

  (4)在水土流失的重点地区,应积极实施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6.未利用地

  (1)地面坡度25度以上地区及土层厚度80厘米以下、地面坡度20度以上的花岗岩、砂砾岩、紫色页岩地区规划为禁止开垦区。

  (2)规划确定的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地区规划为禁止开发区。

  (3)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为禁止开发区。

  第三十六条核心地区的三市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开发控制的要求

  1.作为三市的绿心和城市生态保护区,禁止各类工矿建设,可以规划为森林公园和旅游休闲用地,并适当进行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建设成为以生态、旅游为主,辅以低密度建设控制的城市生态屏障区。

  2.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长、栖息地。依据区内的湿地、林区、浅丘群中的动植物资源分布格局及规划的环境功能要求,结合特殊地形划定永久性生态保护区,严禁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

  3.保留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相向发展地区的耕地,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对其进行生态工程建设,发展绿色旅游农业。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美学等多重功能。规划期末将三市相向发展地区建设成集生态涵养和旅游休闲、度假、垂钓、保健、科研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绿心,以及城市发展的绿色屏障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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