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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网签未下证房屋赠与、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购房、未交房新房入学……置业小帮手第5期热点问答

2019年10月17日15:28:19

[提要]政策虽然明了,但房产赠与具体操作依然千差万别。上周(10月12日-10月17日)就有购房者就此向置业小帮手提问,此外还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购房、未交房新房入学、租房补贴等相关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从前段时间,在市长信箱自然资源局官方答复市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予,不受限购政策限制。房屋赠与问题热度直线上升!

    回复原文如下:

    

    根据目前的政策,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予,不受限购政策限制,但赠予人自赠予房产登记之日起4年内不能再次购买住房。权利人预约“转移登记”后,赠予双方持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户口在一起的,无需额外提供证明,只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到预约的办事点直接办理。我中心对外承诺的转移登记工作时限为4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为住宅登记费80元/件。如为划拨地上的房屋,还需按计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另关于缴税的问题,请详询税务部门。

    原文网址

    http://wlwz.changsha.gov.cn/webapp/cs/email/viewPublic.jsp?id=243730&cxm=

    政策虽然明了,但房产赠与具体操作依然千差万别。上周(10月12日-10月17日)就有购房者就此向置业小帮手提问,此外还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购房、未交房新房入学、租房补贴等相关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置业小帮手一周热点问题

(时间:10月12日-10月17日)

- 已网签未下证房屋赠与问题 -

    本人本科毕业后户口落户长沙市集体户口,18年5月购得市内期房一套。我可否将房屋赠予我父母,父母是湖南省内非长沙户口?目前房屋已经网签备案,但是还没办下房产证。

    回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相关规定: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根据您来信所称,你需要办理业务的房屋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故此,不能办理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业务。

-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及购房资格 -

    本人于2018年取得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在长沙有稳定就业,是否可以参照《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公通〔2016〕71号文件办理落户?办理落户后可按照限购政策中的哪一条获得购房资格?

    回复: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迁入人员落户条件的通知》(长公通〔2018〕43号)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 新房未交房入学问题 -

    小孩2015年2月份出生,现已上幼儿园中班,2021年9月就要上小学,如果现在买的新房实际是要到2022年交房,可否先在居住地附近上小学,等新房交房后再转入新房配套的小学学校入读吗?(补充:父母一方为长沙市集体户口)如果可以,需要哪些资料?走哪些程序?

    回复: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6〕5号)的文件精神,以不动产权证为依据入学的业主子女,其房产须交房并实际入住。因此,未交房的房产不能作为入学依据。若您及孩子的户口已迁入雨花区,可向户口所在地周边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区教育局将根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按生源排序统筹安排入学。小学肄业年级转学插班学生在学校学位允许的前提下予以接收,学校接纳不下的学生,区教育局根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按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 长沙租房补贴相关事项 -

    我在8月1号提交的申请,9月10号显示审核通过,但是在九月份的公示名单没有看见我的名字,社保只交至7月份,请问这种情况之前缴纳社保月份的住房补贴还会发下来吗?

    回复: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46号),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发放,须满足落户长沙、在长工作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三个条件,发放期限为两年。您虽然已迁户口至长沙,但是您8月及之后的社保未及时缴纳,尚不满足补贴资金的发放条件,所以暂不予以公示。后续待您缴纳社保后会进行公示和补贴的发放操作。

- 改善型购房资格 -

    本人名下现有一套房产,非长沙市户口,在长沙有三年以上连续社保。请问我这套房产达到四年限售期限出售后,是否可以立即在长沙市按首套刚需标准重新购置一套改善型住房?

    回复:家庭名下无房的可根据24个月社保或个税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家庭唯一住房买卖注销后再购商品住房的自原有房屋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享受刚需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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