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5日起,北京市将全面推行新版《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那么新旧版本的合同有哪些区别,签订合同时我们又该对哪些条款特别关注?应本报之邀,北京市工商局的相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出场专家: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 李颖林
>>焦点一 仔细验收有凭据
除了验收义务外,文本新增了验收记录的有关内容,专门提供了“验收合格”、“货款两清”、“拒收及原因”和“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四种情况。
疑问:验收就验收,搞得这么麻烦干什么?
解读:现有纠纷70%以上源自验收环节。受北京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很多大件家具只能在晚上送货,在验收环节如果只要求消费者不要求卖方,卖方送货员就极可能以要赶着给下家送货为由不给消费者验收时间,而且晚上光线条件不好,消费者仓促间也很容易疏漏家具上的缺陷。若消费者后期再发现问题,卖方会找理由推诿,纠纷很难解决。也有消费者在家具送到后,会揪住瑕疵要求价格上再便宜一点,也让家具企业很头疼。
文本提醒卖方在交货时督促消费者对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关《家具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家具的问题不仅要现场发现,更要现场达成解决方案,如售后部门将在几日内上门处理相关事情之类。这样,文本也具备了交货验收凭证的功能。
建议:卖方和买方都详细填写验收说明,可免去后期纠纷。
>>焦点二 环保超标 应当退赔
文本中将检测机构限定为“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对于经检测家具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费者可要求无条件退货,还有权要求家具企业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运输费、误工费等损失。”
疑问:文本中将家具污染的检测机构限定为“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是出于什么考虑?
解读:一些消费者提出家具存在污染依据的是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除了家具外,建材、通风条件等都会影响到室内空气质量。而且,即使是单件家具有害物质限量合格,多件家具放在同一间屋内,也可能会因叠加效应影响空气质量。因此,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和客观,文本中将检测机构限定为“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
>>焦点三 细分材质 避免掺假
在新版的合同文本中,“材质”一栏一分为三,分别明确为“主材/面料”、“辅材/五金”和“边材状况”。
疑问:为什么要对家具材质进行这么详细的区分?
解读:通常所说的实木家具,既可能全部用实木打制,也可能仅仅是在主体框架和面板上使用实木而其他地方使用价格便宜的非实木材料。此外,消费者一般对抽屉滑道等家具的五金辅件不大注意,但实际上不同品牌五金辅件的价格可能相差十倍以上,而一些家具企业在红木家具中掺入廉价的边材,消费者一般并不知情。新条款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上当受骗。
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要求商家写清主材、面料、辅材和五金的详细情况。(边材只出现在红木家具中)
>>焦点四 不再简单“同样品”
在“质量标准”一条中,文本中明确规定:“每件家具应当随附符合GB 5296.6-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并达到其中明示的执行标准。”
疑问:《家具使用说明书》有必要吗?
解读:过去在约定家具质量时,销售人员为图省事往往写成“同样品”,缺乏对质量标准的明确描述,极易引发纠纷,而且发生纠纷时样品多数已早被卖掉了,没法核对比较。而根据国家标准规定,说明书中必须要明示家具执行的标准编号。家具随身携带说明书后,将来若有纠纷,就可依据明示的标准对家具质量进行检验衡量。
此外,家具的使用其实大有学问。使用和保养不加注意,很容易对家具或者家具的使用者造成损失或伤害。尤其现代家具在制作时要用到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普通消费者往往并不了解,一份详细的说明书能够让他们自如地用好家具。
建议:对于家具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疑问:合同中要求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怎么理解?
解读:家具企业在生产家具时,样品质量可能符合标准,也有可能高于执行标准。在同等条件下,消费者肯定选择质量好的样品。您在验收时就可从家具的外观、材质等方面与样品做个简单的辨别,若低于样品同等质量是不符合要求的。
>>焦点五 标明产地 李鬼显形
消费者对家具产地有具体要求的,需要在“家具基本情况”中,填写“产地”一栏。
疑问:如果家具属于部分进口,该怎么标明产地?
解读:同一品牌的家具,产地不同,它的制作工艺和用材会有一定的区别,标明产地后能更明确地显示产品特性。如果您买的是完全进口的产品,需要在合同上写上原产国。如果材料进口,但在国内进行再加工,则其产地为“中国”,只是在材质一栏中标明其材质是进口的板材。如果产品在国外成型,只是为了运输方便在国内组装,则需要特别说明是在“国内组装”。如果使用五金件等材料,还需要在“材质”一栏中说明五金件的材质——进口或者国产,哪个品牌等。在签合同时写得越细致,对您的权益保障越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