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税制改革,降低所得税税率,减轻所得税负担,扩大增值税比重
目前,德国有52种税,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约占整个税收的90%多,其中又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仅个人所得税就占税收总额的40%多,法人所得税也占6%多。这种以直接税为主的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制度的共同特点。不过德国对间接税的重视又是英、美等国家所不及的,如在税收总额中增值税占21%以上,消费税占11%以上,营业税占8%左右。德国从1900年开征了遗产税,1968年从法国引进比较先进的增值税,取代了周转税。这一系列的改革,为德国经济的顺利腾飞创造了条件,并且逐渐形成了一套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近年来,为了适应世界范围内的税制改革的形势,解决经济和财政方面的一些困难,德国政府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减轻所得税负担,扩大增值税比重。
联邦和州有制定税法的权力
在德国,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由联邦制定,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德国涉及土地的税费主要有:一、对保有房地产的课税,如土地税、房产土地税;二、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课税,如所得税、房地产交易税。德国将房地产转让收益视同普通所得合并在所得总额中一起征收所得税。
德国是不征收“土地转让收益税”的国家,他们认为“土地转让收益税”的征收会有碍于土地的供给,以引起地价的上涨。因此,只对土地的投机性交易收税。另外,联邦德国对是否建立不动产税和财产税(州税)双重税制,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废除不动产税,另一种则认为应强化不动产税,以保证促进住宅的供给,而联邦政府于1973年按照后者的意见,建立了对未建筑不动产的征税制度。
土地税涉及多个税种
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实行累进制,在 19%-53%之间。
公司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居民公司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50%,非居民公司另有规定。德国的《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所得决定于公司本年度净资产的变动,即增加额”。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同个人所得税相同,也采用“申报预交制度”。
土地税
土地税是一种地方税,土地税的税收对象是各企业、农业、林业等土地占有者。德国在对土地征税时,把土地分为两类:农业生产用地和建筑用地。
房产土地税
德国居民自有自用的住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只须缴纳房基地的土地税。土地税收由于受财产税取消的影响,有相应的改变。对属于居民住宅的必要的房基地,不再征收使用价值税。对于农林企业来说,与个人住宅有关的开支不再免税。属于个人住宅的必须面积定义为1000平方米,对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不能够享受使用价值税免税待遇。
德国从1990年起对居民购建的自有自用住宅实行新的土地税优惠政策,在10年之内土地税不是按照总单元价值纳税,而是按照总单元价值中的土地部分纳税。对于4口人的标准家庭,税收优惠的面积为独户住宅在156平方米、双户住宅在240平方米以下。
对于普通居民购置住宅来说,房基税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为了鼓励居民拥有自有的住宅,对购买和建筑住宅的居民可以享受所得税特别扣除。因此,购置和装修住宅是德国中等收入阶层减少上缴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手段。
土地交易税
土地交易涉及到土地产权的转移,这个税被称为“土地交易税”。以产权转移为目的的土地交易,通常情况都存在买主和卖主,但存在其他形式的产权转移,如交换、赠送、拍卖。所有涉及到产权转移的都根据该法律进行纳税。
土地交易税的税收对象仅仅是进行交易的地产。
土地交易税属于财产交易税,提高土地交易税一方面减少了以不动产交易为主要营业项目的企业的盈利,另一方面提高了私人的基本住宅投资和交易的费用。
(作者:梦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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