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可以不用再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赠与公证材料。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对此作出新规定后,在长沙,如办理一套评估价为5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免缴营业税手续,可以省掉1万元的公证费用。
简化办税手续:不用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中指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不再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赠与公证材料。国家税务总局称,自2015年7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公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在解读这一新规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我国财税政策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现在,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减轻办税成本:省掉一大笔费用
在这一减负新政策出台后,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用再提交公证材料,由此可以免掉该项业务的公证费用。那么,具体可省掉多少公证费呢?
记者从长沙市公证处网站查询看到,目前,长沙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受益额500万元及以下,为受益额的2%;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1000万元部分,为1.5%;1000-5000万元部分,为受益额的1.0%;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涉及房地产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依据证明现行受益额的,受益额参照当地房产、国土部门制定的基准房价、基准地价确定;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委托评估确定。
按照这一收费标准,在办理一套受益额为5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时,个人要向公证处交费:50万×2%=1万元。
也就是说,从7月1日开始,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和原来比可以省去1万元的公证费用。(来源:综合羊城晚报、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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