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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所有更换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必须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药监局在药品的有效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表示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要求,新更换的药品包装更具人性化,更让人看得懂。预计2002年底将有大批药品以新的面貌出现。
日前,省药监局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对本省药品生产企业换发生产批文的药品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是药监局为了配合药品生产批文转改为国家标准的生产批文工作的相关动作。
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等规定,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此外,药品的内、外包装的用材药监局也做了详细规定,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且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为有效期至×年×月。记者 孟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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