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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买卖

http://www.0731fdc.com  2002年7月15日   潇湘晨报

  本报讯 凡是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该证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实药监局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到媒体公开曝光。日前,长沙市药监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县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县、市药监分局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等项目的变更进行调查,如经营上困难的企业停业,必须将《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到发证机关。长沙市药监局局长黄秀娥表示,药品是属于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因此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有特殊性,从其场地到人员配置都有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能从事药品经营,而《药品经营许可证》转借、出租极有可能逃避药监部门监管,所以不允许《药品经营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

  市民如果得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行为后可打电话举报,长沙市药监局为0731-2560942,省药监局为0731-4451050。记者 孟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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