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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何山 知假买假者当然属于消费者

http://www.0731fdc.com  2002年7月18日   中华网

  中新网北京7月17日消息:中国青年报今天刊登文章引述《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著名民法专家何山的话说,知假买假的人,当然属于消费者;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支持鼓励;法律应进一步规定,不论什么人买了假货,都可以要求加倍赔偿。用惩罚性赔偿的武器,狠狠地制裁制假售假者。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来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炒作焦点是:“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则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

  然而,记者将此条例草案从头至尾浏览了一番,并未发现有以上条款。显然,被炒作的是有关部门的个人观点,和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款是两码事。

  据媒体此前报道,上海市消协秘书长赵皎黎认为,只要出现以下3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打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市民的这种打假行为可以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但不能用《消法》调整。

  当记者问及《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我国著名民法专家何山对上述争论的看法时,他坦言,从上海的条例草案中看不出“不支持知假买假”意思;从媒体上的争论中看,“不支持知假买假”,只是有关部门个人观点,个人观点经不起推敲。

  何山说,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支持鼓励。应当做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制假售假者的解释,不应当做有利于制假售假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中国的法律应在《消法》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不论什么人买了假货,都可以要求加倍赔偿。用惩罚性赔偿的武器,狠狠地制裁制假售假者。《消法》第49条立法目的之一,就是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同时鼓励、动员一批消费者运用利益机制,积极主动参与打假,打一场消灭假冒商品的人民战争。此前,浙江省人大通过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中,已经明确了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购买数量过多为由免责”。“浙江这一条订得好,有所突破。”何山说。

  何山说,知假买假的人,当然属于消费者。《消法》讲的消费者范围非常广泛,除了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是消费者,其他的都是。从这方面看,上海的条例草案并未把购假索赔的人排除在法律保护的消费者之外。

  据悉,上海市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条例草案在媒体公布后,引起上海市民哗然。市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召开立法听证会,进一步直接听取市民意见。至于最终出台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究竟什么样,人们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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